2014年8月,方小姐、林小姐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遭到否准,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否准處分,並請求法院命戶政事務所作成准許結婚的處分。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出爐,認為民法婚姻章規定,沒有讓同性別的兩個人,可以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了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解釋文最後要求有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的話,同性二人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那麼,方小姐跟林小姐,可不可以依照這號解釋來請求戶政事務所准許結婚登記?

2017年10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法院一方面撤銷訴願決定跟戶政事務所否准結婚登記的處分,但另外一方面,駁回原告請求戶政事務所作成准許結婚的登記的起訴。

當時北高行的認為同性婚姻並非民法上合法婚姻,已經釋字748號認定違憲,因此戶政事務所否准登記的處分應該撤銷。但兩年修法義務是立法院的權責,即便存在漏洞,也不是法院可以直接填補處理,因此也沒讓原告可以請求戶政機關作成准許結婚登記的處分。

2018年11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案件確定。理由包括:

  1. 現行民法對婚姻制度建構在兩性結合的基礎。同性的結合當事人,不能依照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2. 雖然釋字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民法婚姻章,沒有承認同性可以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有規範不足的違憲情形。但是,大法官也明白表示,以何種方式達成婚姻平權保護,應該由立法機關制定。大法官意識到修法涉及的問題複雜,也具爭議性,需要較長的立法審議期間,才要求立法機關在2年內完成。
  3. 整體觀察748號解釋,並沒有認為同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屬於民法婚姻章的結婚。而且,既然屬於規範不足的違憲,也無法認為當事人已經取得辦理結婚登記的請求權。
  4. 大法官雖然說兩年沒有完成修法或立法,就可以讓同性依民法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這是為了避免立法延宕,在立法還沒怠惰之前,還不能直接依照748號解釋辦理結婚登記。
  5. 規範不足的情況是立法者有意排除,不是法律漏洞的範圍,法院沒有填補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