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院針對監察院就黨產條例的釋憲聲請不受理決議中,多數意見指出監察院調查權行使的界線。

依照憲法第95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96則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這是憲法賦予監察院的調查權。

至於監察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7第1項規定,主要包括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等三種權力。此外憲法第97第1項也規定,監察院可以對行政院及有關部會提出糾正案。

司法院大法官這份不受理決議中,(七)3(1)段是這樣說的:

憲法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之調查權則為監察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手段性權力,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如與監察院上述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

換句話說,監察院調查權應該在憲法賦予監察院的權限範圍,如果和監察權無關的,無從發動調查權。

這段話接這說:

監察院為行使其上述憲法職權而發動調查權,如認其行使調查權所依據之法律(如監察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從而聲請解釋該法律違憲,固仍可符合行使職權之要件。惟如調查之目的事項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及範圍,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而僅係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

多數意見指出如果調查的目的事項,並不是監察權行使的對象與範圍,而是單純為了調查而調查,就逾越了監察院的憲法職權範圍。在監察院就不當黨產的調查案中,多數意見認為主要在兩個部分,第一:依照釋字14號解釋,監察院並不能對立法院行使監察權;第二,行政院要不要對法律提出覆議,這是行政院的憲法上權力,也不是監察院可以置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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