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民眾向監察院陳訴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而行政院也怠於覆議及聲請釋憲。監察院受理調查後,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做成調查報告後,提出釋憲聲請。大法官在7月10日邀請學者專家召開說明會後,今天做成不受理決議。

這也是有史以來,第一次公開大法官個別意見書的不受理決議,包括黃虹霞大法官的協同意見,以及湯德宗大法官出具的不同意見書,其中「壹、本件不受理決議之商榷」,共有四位大法官黃璽君、吳陳鐶、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

不受理決議的多數意見認為:

一、憲法沒有給監察院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

監察院主張五五憲草中,原本打算將法律專屬聲請權交給監察院。多數意見表示五五憲草在制憲過程中刪除,最後的憲法條文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顯然制憲者沒有這個意思。

二、沒有形成對監察院聲請案都受理的憲政慣例

所謂憲政慣例是指,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

監察院主張過去大法官對監察院的聲請案,大多受理,已經成為慣例。多數意見指出81年立法院全面改選前,司法院曾經從寬監察院聲請案,但這有歷史背景。當時是因為立法院尚未成熟,多由行政機關主導或推動修法,監察院基於對行政院的監督權擴及行政院推動立法所衍生的憲政爭議,因而聲請解釋。而且當時案量不多,人民聲請案比較少。

81年立法院全面改選後,已經逐案審查是否受理,並沒有形成都受理的憲政慣例。其中受理的兩案包括釋字530(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是以命令為標的,對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院行使監察權、釋字589(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就受任期保障者無月退金規定違憲?)則是行使與監察院組織、人事、預算等相關之職權,適用辦理監察委員退職撫卹時所適用之法律,和本案的情形不同。在本案中,監察院並不能對立法院行使監察權、不當黨產條例也不是監察院適用的法律。

反倒是另外一件會台字第9894號針對監察院聲請案之不受理決議,理由認為「監察院所調查及彈劾之對象固為檢察總長,惟於本件中行使調查權及彈劾權時,並未適用上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與本件情形類似。

三、本案釋憲聲請,並未符合大審法的要求

如果大法官沒有一定要受理監察院的聲請案,下一個問題就是監察院的聲請案有沒有符合法律,也就是大審法的要求?依照大審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憲法解釋,需要以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為前提。聲請統一解釋,依照大審法第7條第1項規定,需要以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為要件。

(一)憲法解釋

1.行使職權?

依照憲法規定,監察院的職權是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調查權行使的前提應該以行使這些權力的目的。

依照釋字14號解釋,監察院不能對立法委員行使彈劾或糾舉權,行政院是否提起覆議、聲請釋憲,也不是監察院可以監察的事項。尤其是像本案這種情形:「人民陳情─立案調查─聲請釋憲」,如果司法院同意釋憲聲請,則將會使監察院取得對立法,全面行使一般性之抽象審查權,而逾越憲法所定監察權的範圍。如果大法官從寬受理,民眾就可以迴避現行需要用盡救濟途徑的要求,而提前聲請釋憲,讓現行就人民釋憲規定,形同虛設。

2.適用法律

監察院主張行使調查權所生「法令違憲審查權」,可以知道聲請解釋之不當黨產條例,並不是監察院行使調查權時所需適用之法律,而是調查的標的。

(二)統一解釋

監察院曾發函詢問行政院關於是否就不當黨產條例覆議或聲請釋憲,針對行政院的回函,監察院認為兩個見解有所歧異,也聲請統一解釋。但不受理決議認為,監察院只有主張行使調查權,並沒有針對行政院行使彈劾、糾舉或糾正等權力。而行政院回復的內容,就是否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並不是職權上【適用】不當黨產條例所表示的見解。所以,本案中,並沒有發生監察院【職權上】【使用法律】所持的見解,和行政院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的法律見解歧異,也和統一解釋的要件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