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7月份的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了一個關於拆除違章建築的通知單,算不算行政處分的決議。
法律問題
縣政府認為某甲的房屋是程序違建,先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請甲在文到30日內補齊文件申請建照,如果逾期沒有補辦,將會依法通知工程隊拆除。
後來甲逾期沒有補辦建照,縣政府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給甲,通知執行拆除房屋。
甲對後面那張拆除通知單不服,訴願失敗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處分的行政訴訟。
那麼,這張拆除通知單,算行政處分嗎?如果算,甲就可以對這張通知單訴願、提起撤銷訴訟。
兩種說法
既然會到聯席會議,表示存在著不同的見解。
觀念通知
第一種說法認為先前的補辦手續通知單才是行政處分,後面的拆除通知單只是補辦通知單的接續執行行為,屬於觀念通知,甲如果對後面的拆除通知單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不合法駁回。
行政處分
第二種說法則認為,拆除通知單的內容是將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並命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拆除,這是一種行政機關為了行使公權力,就特定的公法事件,所做的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處分,甲起訴合法。
結論:行政處分
決議認為補辦手續通知單只是確認甲的房屋為程序違建,以及通知補辦建照,並沒有要拆除房屋,不能作為拆除房屋的執行名義。
至於拆除通知單,雖然是接續補辦手續通知單的行政行為,但內容既然是認定甲逾期沒有補辦手續,構成拆除要件,並表示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應該執行拆除,這是一種命甲自己拆除,否則就要強制執行的意思,是一種同時具有確定及下命性質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