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社民黨的范雲在臉書上貼出一篇文章,認為台北市長參選需要繳交200萬保證金不合理,她已經中選會不受理參選登記,之後並打算訴願、行政訴訟後,聲請憲法解釋。其中,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蘇彥圖表示:2017年10月,加拿大法院就宣告保證金制度違憲。而淡江公行系涂予尹教授則指出,美國參選州長除了繳交保證金以外,還有替代選擇,比如募集7000個以上的簽名。
其實,大法官曾經多次處理過選舉保證金的議題。包括一次的大法官解釋跟兩次不受理。
案件緣起
95年舉辦的總統副總統大選時,施寄青(已過世)和吳月珍嘗試參選,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2、4項規定,候選人必須在公告45日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人數百分之1.5以上連署。連署如果不足門檻的1/2,保證金就不退還。這裡的連署保證金是100萬元。後來,施寄青和吳月珍因為連署人數不足,遭中選會不受理,訴願、行政訴訟後,聲請憲法解釋。
解釋內容
釋字468號解釋,認為要求連署達標的規定,目的在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的政治支持,藉此和政黨推薦候選人的要件相平衡,防止人民任意參與選舉、耗費社會資源,解釋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在合理範圍所做的適當規範,並不是對被選舉權的不必要限制,也沒有違背平等權。
至於保證連署人數達標1/2以上,由被連署人提供保證金100萬,大法官認為只要達標1/2,保證金就退還,可見這不是強制被選舉人負擔鉅額的選舉費用,並非不當的限制,至於保證金的數目,也沒有逾越立法裁量。
但解釋文最後也指出:這些應該隨著社會變遷跟政治發展,適時地檢討改進。
105年6月的第1443次會議不受理
和選舉台北市長的例子比較相像的是發生在99年宋佳倫一案,公職人員選罷法第32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數額由選委會公告,市議員是20萬元。在選舉完之後,如果得票數不足一定比例,也就是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選舉總人數商數的10%,保證金就不退還。
宋佳倫登記為台北市議員候選人,繳交保證金20萬元,但選舉結束後,因為得票數沒有達標,因此中選會並沒有退還,在訴願、行政訴訟後,宋佳倫聲請釋憲,認為要求候選人繳交登記保證金,讓沒錢的人無法平等行使參政權。票數沒達到一定數量就不退還保證金的規定,除了限制參政權外,也產生沒落選者之間的差別待遇,達標的落選人可退、沒達標不可退。另外,選委會訂下的20萬元,違反授權明確性跟比例原則。最後,上述規定也違反兩公約跟人權事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
大法官在第1443號會議,以聲請人並沒有具體指摘違憲之處,不受理。這個案子,和范雲老師要參選的台北市長情況是一樣的,適用的法條也相同,只是選委會訂出的市長參選保證金更高:200萬元。
除了宋佳倫之外,更早還有一件91年清水鎮長選舉,聲請人一樣是因為票數沒達標,選後申請退還保證金遭拒,訴願行政訴訟後,聲請釋憲,被大法官在97年6月以第1324號會議不受理。
小結
和范雲老師這次訴求相仿的釋憲聲請,曾經兩次被大法官以未具體指摘違憲之處為由而不受理。不過如前面兩位老師蘇彥圖跟涂予尹分別提出的加拿大跟加州他山之石,會不會讓大法官改變心意,讓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