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767號解釋出具不同意見書,認為應該就法律明確性部分,宣告違憲。在這份意見書的最後一段指出:【倘本解釋因迫於時限,不及闡釋「健康權」與「生存權」之意涵,允宜割愛「比例原則」部分之論述,集中全力審查「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畢竟,膽大猶需心細,藝高乃能膽大。】

問題來了。

有人問說,大法官在趕甚麼,有甚麼急迫、為什麼迫於時限?事實上,最近大法官做出的解釋,還真的蠻急迫的,這關乎聲請人可否提出再審救濟。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至於提出再審的期限,則規定在第276條。

其中第276條第3項規定,因為聲請憲法解釋,讓原本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經大法官宣告牴觸憲法時,聲請人提起再審的時間自解釋公布當日起算30日內提起。這不是大法官的迫切原因,反正就是解釋公布起算30日,早做晚做都一樣。

大法官急的是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本文:「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這裡出現了一個再審之訴的上限,從判決確定時開始,超過5年就無法提起再審。該項但書雖然列出了三種例外情形,但並沒有包括大法官宣告終局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或命令違憲的情形。

所以,我們來看一下釋字767號解釋,終局確定判決是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85號,宣判日期是102年8月1日,五年之期將至,這或許是湯德宗大法官所提及本號解釋因迫於時限的原因。

歷史上,大法官曾經在受理後短短38天內做出違憲解釋:釋字723號解釋,也可能是這個原因。

當時的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規定,超過申報期間2年,保險人也就是中央健保局不予支付。聲請人是一位牙醫,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此為理由之一駁回,最高行政法院98年9月17日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

聲請人於103年6月17日提出釋憲聲請,認為上面的規定侵害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時並以再審的五年的不變期間即將屆至,請求大法官先做暫時處分,同意聲請人先聲請再審,然後再請行政法院停止程序,直到解釋做出為止。沒想到大法官在38天後的103年7月25日做出釋字723號解釋,認定上面的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財產權,解釋做出來了,自然也沒有必要暫時處分。

那真的超過五年再審時間,大法官有變通方式?

也是有的,比如釋字760號解釋。100年之前,非警大畢業的一般生,通過三等警察人員特考後,都被警政署安排到「警專」受訓,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一般生」在起步的任用資格和「警大生」就有所差異,產生了不平等。

該號解釋總共有兩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的聲請人併案聲請:102年度判字第38號跟102年度判字第156號,判決確定的日期分別在 102年1月18日跟102年3月28日,但大法官在107年1月26日作出解釋,其中一組聲請人就已經確定無法提起再審。

所以大法官用了一個方法,繞開再審救濟程序,直接要求行政院跟考試院應該在六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去除「聲請人」所遭受的不利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