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出了一份新聞稿,表示將中廣和交通部之間的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移到台北地院,今天我們來談談這個被移送普通法院的案子,跟另外一件已經確定的民事案件。
之前的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3台上1675)
板橋的幾筆土地,原本是光復後接受日產而來,總登記時登記為國有,這些土地在日據時期就是用作電台產業。35年的時候,當時的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決議把土地作價給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也就是中廣公司的前身。但後來一直沒有辦理後續程序。一直到70年,中廣公司跟地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74年的時候,這幾筆土地以「作價」為原因,管理機關從當時的交通部郵電管理局、電信總局,移轉登記成為中廣公司。
93年的時候,交通部向中廣提起民事訴訟,案子一直打到103年在最高法院確定,確認了土地是國有的,中廣應該將所有權登記塗銷。當時的判決理由認為,當中廣公司請求辦理機關變更跟移轉登記的時候,國有財產法已經施行,凡是國有財產的取得、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都應該依照國有財產法的規定,才會合法有效。依照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中廣公司並沒有辦法取得這幾筆土地的撥用管理或所有權,電管局跟行政院同意移轉登記,都違反國有財產法的規定,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本案的行政訴訟
之所以要先講之前的民事訴訟,主要是因為這兩個案子很相關。中廣公司在去年跑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交通部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國防最高委員會在35年決議把土地給中廣事業處,是為了把原本要給中廣的補助費跟戰時損失補償,換算成土地價值給付,只是當時抗戰勝利後,相關文件沒有來得及帶出來,才會發生政府核准中廣接收土地,卻一直到了74年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情況。中廣公司認為,政府的函令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請求確認這幾筆土地有作價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在。
昨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本案屬於私法事件,因此移送台北地院。理由包括:
第一,之前的民事訴訟裡,中廣主張當時人間已經就價款的抵充達成合意,實際上已經扣抵轉帳,這樣的作價轉讓,實際上就是買賣,中廣來行政法院才主張這是公權力行使,違反禁反言原則。
第二,作價轉讓的情況,既然符合民法買賣的定義,政府機關並不是基於高高在上的公權力地位,而是在平等地位下,和中廣簽訂的私法契約。
第三,至於中廣怎麼支付取得國有土地的價金,這是履約的方式,不影響中廣和政府間基於平等地位、合意成立的私法契約,並不是公法上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