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型的訴訟程序跟組織,是許宗力院長主要的願景之一刑事行政訴訟法都已相繼提出草案。昨天,司法院民事廳出了一份新聞稿,表示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已經完成三個審級的條文草案,最近剛完成律師強制代理跟再審程序。

以下來談談擴大律師強制代理部分,這可能會影響民事訴訟的風貌。

現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

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除了上訴第三審事件外1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請律師,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上訴。所謂的「法律另有規定」,比如消費者保護法第49第2項,當消費者保護團體要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時,必須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不採律師強制代理,直接影響到的是律師酬金,除了強制代理的案件外,並不會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無論勝敗都要當事人自行吸收,可以參考一起讀判決之前的兩篇文章「律師費算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嗎?」、「專利訴訟中的律師費是必要支出嗎?」。

司法院草案增加的強制代理

新聞稿中,可以發現司法院打算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範圍,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至第44條之3的團體訴訟

民事訴訟法44條之144條之3規定了三類團體訴訟,比如RCA案就是依照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依照44條之1所提起。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4雖然規定,這三條的團體訴訟,法院可以依照聲請來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並沒有規定強制代理。司法院的金字塔草案中,則將這三條的團體訴訟納入強制律師代理。

500萬元以上的通常程序或二審上訴利益逾150萬元

這個部分就是這次草案最大的變革。民事訴訟法的程序大致可以分成通常、簡易跟小額,簡易訴訟是財產權訴訟在50萬元以下,或法律特別規定的類型,小額則是10萬元以下,其餘則是通常訴訟程序。

草案將通常訴訟程序的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在500萬元以上納入強制代理。換言之,僅有簡易或小額,或500萬元以下的訴訟標的仍然維持現況,無須強制代理。

當案件上訴二審時,強制律師代理的要求則是以上訴的利益來做計算,只要逾150萬元,就會落在強制代理的範圍。

要特別注意的是,以上的規定都是在「財產權」訴訟,「非財產權」訴訟不包括在內。

上訴第三審

當然,現在就已經是強制代理了。

適用通常程序的再審事件

這也是一個比較大的變革,當適用「通常程序」的訴訟判決確定後,如果要提起再審,草案中也要求律師強制代理。

其他法律規定

這也是和現況相同,如前面提到的消費者保護法第49第2項,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時,本來就要委任律師提起。

擴大強制代理後,律師費怎麼算?

當律師強制代理後,請律師成為訴訟的必要支出,就會變成訴訟費用的一部分,新聞稿中並指出應限定其最高額,不知道這個最高額的標準,會怎麼制訂。

  1. 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第1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民事金字塔中的強制律師代理 有 “ 1 則迴響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