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大法官會議就國民黨等38位立法委員聲請預算案及前瞻條例釋憲一案不受理,理由是不符合釋憲聲請的要件。

三分之一立委聲請釋憲的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從這個條文裡,我們可以看到幾個要件:

  1. 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
  2. 行使職權。
  3.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法律發生抵觸憲法疑義。

不受理決議的理由

根據司法院的新聞稿指出: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審查預算案時,針對行使預算案議決權,其主張經「表決未果」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認多數通過之預算有違反憲法之疑義。

現有立委共112人,三分之一以上至少要38人,剛好就是這次聲請的人數。就預算案部分,其中一位立委並沒有參加預算案二讀的表決,多數意見認為既然這位委員沒有「行使職權」,就和條文的規定不符合。就預算二讀程序就不再處理案進行重付表決或復議表決,反對的聲請立委,都不到38人。至於前瞻條例的二讀跟三讀表決結果,當時曾投票反對者,耶不足38人。

最後,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違憲疑義,僅是抽象或泛泛指稱,也和聲請釋憲要件不符合。

許宗力院長的603號意見書

不受理決議後出現的另一個爭議,則是許宗力院長在603632號解釋是否採取和本案不同的法律見解,這點其實無法論斷。因為,即便認為本案多數意見和過往許宗力院長見解不同,然而大法官有15人,投票結果並未公開,實際上也無法解讀。昨天,許宗力院長則發布聲明澄清,表示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

以下回顧許宗力、曾有田大法官在釋字603號解釋意見書中,涉及三分之一立委要件的敘述,粗體為小站所加。


一、程序:本件聲請符合要件,應予受理

  1. 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本件聲請適法與否,首應視是否符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之要件。就參與連署聲請書之立法委員名單觀之,確已符合「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之要件。惟因提出本件聲請案之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當中,有於系爭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制定當時投贊成票者,亦有於上一屆任期中參與否決修正提案者,則該等委員是否應從連署名單中剔除,剔除後參與連署立法委員人數是否仍維持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而連帶影響本件聲請的適法與否,即不免啟人疑竇。這個問題,追根究底,其實也就是支持法律案通過的多數立法委員,可否出爾反爾,主張其所支持通過的法律違憲,而聲請解釋憲法的問題。就此,本院大法官歷來審查立法委員釋憲聲請之適法性,率都只計算連署人數是否超過立法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至於參與連署者於制定系爭法律時究係投贊成票或反對票,並不過問。這種作法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持見解可謂若合符節,蓋在德國,三分之一國會議員之聲請抽象法規審查,其功能僅在於「啟動」(Anstoß)聯邦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機制,而最終目的則純粹在於維護客觀憲政秩序,不是國會議員的憲法上權利(註一),是即使當初投贊成票之國會議員事後反悔,自承自己參與制定之法律違憲,而聲請釋憲,在德國亦不在禁止之列。然德國這種作法是否亦適宜適用在我國,非無疑問。因規定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係由立法委員主動提案所制定,參照提案委員當初所舉立法理由,知其立法意旨,乃係基於少數保護之精神,使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案有違憲疑義之少數立法委員,於法律案通過並經總統公布生效後,得向本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以達維護憲政秩序之目的(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二卷第二期頁三八○以下,立法院第九十會期法制、司法兩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紀錄)。此與德國立法意旨不在少數保護,單純在於維護客觀憲政秩序有明顯差別。本席等因而據此認為聲請人原則上仍應以系爭法律案表決時投反對票,或至少未投贊成票之立法委員為限。當初投贊成票之多數立法委員如欲聲請釋憲,並非不許,但須進一步符合下述要件,亦即改變其見解,另行提出法律修正案,於修法未果時始得為之,蓋唯有如此,方符合以少數地位提出釋憲聲請之制度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