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7日,一起讀判決的「以光碟作為區分標準,是否違憲?」一文介紹了智慧財產法院剛進入待審案件的釋憲聲請。

昨天,智財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已經以裁定將本件釋憲聲請書、新的補充釋憲理由書公開。

為什麼公開釋憲聲請書?

裁定中提到了三個理由,表示應該公開釋憲聲請書:

第一,在102年聲請釋憲後,法官及社會各界有釋憲聲請書應予公開之呼聲。

第二,去年的司法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應建立釋憲聲請書公開機制。

第三,在案件進入待審後,社會上亦有依大法官待審案件清單所列條文推測本件可能之聲請理由,並認大法官解釋涉及法律違憲與否,影響的絕對不只是案件中的聲請人而已,故呼籲司法院至少能夠在案件進入待審後公開釋憲聲請書。

在此希望向智財法院合議庭致上最高的敬意,謝謝您們。

以下我們來談談這份聲請書。

聲請釋憲的原因

釋憲標的

著作權法第91規定了以「重製」方法侵害著作權法的處罰。其中,第1項規定重製侵害。第2項則規定如果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的話,將法定刑調高。第3項比較特別,如果意圖銷售或出租,而以光碟為重製媒介的話,法定刑再調高。後面這兩部分,最低的刑度都是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

而且,一般來說著作權法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有告訴人提告,檢察官才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才可以審理判決。不過,著作權法第100但書規定,以光碟為重製媒介,則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需要告訴人提起告訴。

智財法院認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針對「光碟」加諸較重刑度、著作權法第100條但書以「光碟」作為是否告訴乃論的區分,有違憲疑慮,因此聲請憲法解釋。

智財法院認為違憲的理由

聲請書中提出的理由包括:

第一,以載體「光碟」與否,作為區分刑度跟是否告訴乃論,違反平等原則。

第二,條文中規定的行為樣態是「重製」,但衍生著作、非法改作與非法重製間之關係為何,並不清楚而且容易引起爭議,違反明確性原則。這部分稍微複雜一點,我們下次再來詳細一點說明。

第三,如果被告有累犯等加重事由、無其他可以減刑的情形,即便告訴人撤回告訴,至少要判7個月,違反比例原則。

這件事情在刑法刪除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後,更是明顯。以智財法院受理過最誇張的案例,某位被告98年到100年間,因為意圖出租而非法重製、或以光碟非法重製的行為而確定案件的應執行有期徒刑已經達到17年6月,居然已經快判到有期徒刑的上限,顯然是過度評價。

為什麼提出補充理由書?

補充理由書指出去年10月底,智財局提出修正草案,雖然把底線6個月有期徒刑拿掉,但還是以光碟作為區分刑度跟是否告訴乃論的方式,即便通過,還是有違憲疑慮。況且什麼時候通過也不知道,因此提出補充理由,建請大法官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