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31日,太陽花一審宣判,被告都無罪。在檢察官提起上訴後,高等法院昨天駁回上訴。雖然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但就是否要討論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則有不一樣的見解。

主要起訴條文

檢察官主要起訴三個條文,包括刑法第153條第1款煽惑他人犯罪、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以及集會遊行法第29條首謀違反解散命令。

公民不服從?

就煽惑他人犯罪部分,檢察官起訴包括黃國昌、蔡丁貴等人煽惑「他人」入侵立法院,檢察官認為被煽惑的「他人」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罪。

一審判決認為不構成的理由包括:在被告說話之前,民眾已經侵入立法院、往議場方向前進。而且「他人」應該是指自己跟共犯以外的第三人,但本案無法排除被號召的對象本來就是要參與行動的人。抗議行動屬於象徵性言論,是言論自由保護範圍。

除此之外,一審判決也指出民眾入侵立法院並不符合「無故」要件,而是符合公民不服從,不具實質違法性,並以七個標準加以判斷,而認為進入立法院的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和「無故」入侵要件不符合。既然被煽惑的人並不構成入侵罪,被告等人也就沒有成立煽惑罪的可能。

不過,昨天的二審判決則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只有針對被告的「言論」,並沒有起訴「被告」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需要討論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

詳細的論證方式,新聞稿看不太出來。大致上來說,一審是以公民不服從理論來說明即使進入立法院的民眾是被煽惑,也不構成刑責,但二審則是以檢察官沒有起訴被告等人侵入的行為,直接去探究「言論」本身,兩者論證的方向有所不同。

言論自由

至於其他部分,二審判決則指出立法委員張慶忠以隨身型麥克風自行宣布服貿協議視為已審查的舉動,違反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結果且有重大瑕疵。被告等人因認為立委就服貿議題並未盡責,而選擇與立法委員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的立法院聚集表達訴求,這是臺灣社會得來不易的言論自由,屬於民主國家重要而不可或缺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