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卷證資訊獲知權
解釋理由認為訴訟權是為了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權利,依照正當法律程序,刑事被告應該享有充分的防禦權,這裡的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
既然說是「原則上」,表示這個權利並非絕對,而有所例外。例外出現在理由書第9段,也就是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得限制的三種情形,包括和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
二、原則上給影本,而非原本
解釋文提及違憲的原因在於:
- 未賦予「有辯護人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
- 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
其中第二部分可以知道,解釋給的權利只有「影本」,而非原本。
但理由書第8段也指出如果被告一定要檢閱卷證,才可以有效行使防禦權,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後,在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適時檢閱,也是當然的事情。羅昌發大法官在意見書認為這段文字,應該放在解釋文中,不是只有出現在理由書,之後如果修法,也應該納入。
無論如何,刑事被告原則只能拿到影本,例外的情況,才可以檢視原本。
三、對有辯護人被告部分予以解釋,是否訴外裁判?
本案兩位聲請人都是無辯護人的被告聲請閱卷遭到拒絕,但大法官同時處理了有辯護人的被告無法「直接」獲得卷證資訊的問題,這有沒有違反不告不理原則?
吳陳鐶大法官對此提出質疑,在他的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這部分聲請人根本沒有提出,違反不告不理原則。羅昌發大法官雖然認同抽象解釋憲法,在特定情形下,並不受聲請意旨之拘束,但也指出應該先處理聲請人請求的主要問題後,再擴及其他。但解釋似乎是相反,表現不出主從關係。
四、輔佐人可否閱卷?
本案其中之一的王先生請太太作為輔佐人,其配偶也以輔佐人身分請求閱覽全卷遭到駁回。因此在釋憲的範圍內,也包括輔佐人無法取得卷證資訊,是否合憲。但多數意見沒有想要處理這一塊,解釋理由書第10段輕描淡寫的指出: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客觀上究有何違憲之處,因而不受理。
不過,黃虹霞、詹森林、蔡明誠、黃瑞明都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這部分應該受理並作成解釋,大致上都認為輔佐人也應該享有卷證資訊獲知權。
五、不受理的法官聲請案
如小站之前提到的,張淵森法官就此也提出聲請,並將聲請書放在裁定中公開,但張法官的聲請案這次遭到不受理。理由是該案起訴法條為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雖然被告聲請閱卷,但後來也撤回告訴,法院因此在裁定停止閱卷聲請時,為不受理判決。大法官會議認為聲請解釋時,已經沒有案件存在,與聲請釋憲規定不符。
不過,這邊還是存在一個問題,被不受理的是本案,但被告的聲請閱卷的部分,仍未終結,法院最後還是要給一個裁定,給或不給。
六、關於暫時處分
本案聲請人之一的王先生有聲請暫時處分,大法官花了多少時間作成解釋呢?這個案子有點難算。原因是這樣的,去年9月29日台中地院函覆不予許可,王先生隨即於10月10日聲請釋憲,然後台中地院在11月15日裁定駁回聲請而確定。聲請人於12月8日再提出補充理由狀。如果以最早的10月10日計算,到解釋作成的3月9日,共經過150日,同樣是急行軍作成解釋,中間還卡過年。因此,下次如果您有案件要聲請,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可能會讓解釋或不受理決議早點出來。
此外,大法官最後駁回暫時處分聲請,理由也是解釋已經作成,跟其他部分經不受理。問題是,大法官雖然作成解釋,但卻不是立即宣告失效,而是給了一年緩衝,這種情況之下,暫時處分是否因為解釋作成而沒有必要呢?恐怕還是有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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