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7日,洪先生和李小姐在台南地院進行離婚調解,在黃律師的陪同下,離婚調解成立。李小姐和黃律師從側門離開,走在法院外的車道旁。

洪先生看到兩人,想起過去的婚姻、剛剛調解的過程,和小孩親權行使的方式,開著小貨車,開到兩人後方時,重踩油門衝撞、碾過兩人,造成死亡的結果。

台南地院最近判決洪先生殺人罪,處死刑,以下整理自台南地院新聞稿

為什麼成立殺人罪?

法院認為,依照監視器內容,洪先生從車道右側開到被害人在的車道左側,並且接近被害人後方後,撞擊、碾壓過程中,完全沒有踩煞車,碾過去之後,卻又能將車子停住,可以知道洪先生行為時有完整的判斷力跟操控車輛能力,主觀上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成立殺人罪。

是否成立自首?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洪先生雖然事後有打119,有沒有構成自首,而可以減刑呢?

法院認為不構成,因為洪先生打119時並沒有自首報案,到場的員警是因為法警先告知洪先生涉案後,洪先生才承認是自己做的,不符合自首要件。

死刑的原因

(一)死刑存廢應由政治部門決定

法院認為,死刑存廢是人民意志、價值判斷的選擇與決定,應該由政治部分來決定,並不是由法官代替人民選擇,死刑仍然是量刑選項之一。

(二)依照公政公約,本案可以判死

依照公政公約,限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行,且不違反該公約第14條之保障下,才能以死刑處罰。

但殺人罪屬於情節最重大或最嚴重之罪,而且當法院依照符合公約保障規定進行公平審判後,可以處以死刑。

(三)洪先生的情況,應該量處死刑

最後,法院認為洪先生心智正常,生活狀況沒有難以承受的重大變故,當被害人離開法院時,也沒有對洪先生挑釁或刺激,只是因為之前累積的不滿,就用殘暴的方式殺人,惡性十分重大。

洪先生的犯罪結果,除了造成兩人死亡外,更造成律師的恐慌與不安,對社會秩序跟有賴律師共同參與的法治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洪先生雖然有表示愧疚,並且抄寫佛經,但始終否認有殺人的犯意,也一直認為原因是被害人的陳述或黃律師案發前的手部動作、獨力照顧子女的壓力,以此卸責。

審酌所有情形後,法院認為應該處以死刑,並且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