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國民黨和黨產會某件訴訟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7庭,在去年12月1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北高行的理由是:監察院已經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為了避免本案訴訟所適用的法律,將來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直到大法官就黨產條例作成解釋公布為止。

今天,最高法行政法院廢棄這個裁定,讓案件繼續審理。

北高行裁定停止的依據

理論上來說,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以外的法官,要在案件審理中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大法官聲請釋憲的依據在釋字371、572及590號解釋。也就是法院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可以作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提出客觀上確信違憲的具體理由後,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除此之外,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也明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不過,本案北高行並不是自己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慮,而裁定訴訟程序、聲請釋憲。之所以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在於:監察院已經提出釋憲聲請,也被大法官所受理。換言之,北高行自己沒有要聲請釋憲,而是要等監察院聲請釋憲結果出爐。

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中,北高行透過「類推適用」大審法第5條第2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聲請釋憲)及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規定的方式,來裁定停止,但這個作法並沒有被最高行所接受。

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的理由

依照今天最高行政法院的新聞稿,最高行否定北高行的理由包括:

第一,行政法院聲請釋憲,必須是對適用的法律,依照合理的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疑義的時候,才可以聲請解釋、停止訴訟程序。但是本案北高行並沒有提出客觀上違憲的具體理由,也沒有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就直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和上述規定不符合。

第二,監察院聲請釋憲的依據是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是「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但北高行類推適用的大審法第5條第2項「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確信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抵觸憲法疑義」,兩者性質不同。北高行卻以「監察院」聲請釋憲為理由,就說避免將來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類推適用大審法第5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的規定,而停止訴訟進行,顯然適用法規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