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司法院推出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和刑事訴訟一樣,主打金字塔訴訟結構。上週五,這份草案放上了司法院網站,以下我們來介紹一下草案內容。
一、現況
(一)通常與簡易
目前行政訴訟主要區分成「簡易」跟「通常」訴訟程序,「簡易」是指40萬元以下稅捐、罰鍰或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不服行政機關輕微處分、因行政收容涉訟等幾種情況,「通常」則是「簡易」以外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三級兩審
行政法院體系共有最高行政法院、三家高等行政法院及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等三級法院,但每種訴訟類型都只有兩個審級,一個事實審加上一個法律審,不管是「簡易」或「通常」,上訴都要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三)上訴的理由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包括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現行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規定了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六種類型,其中第六點「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和實體理由相關,在這次的草案中做了修正,待會我們再來說。
(四)三級法院的管轄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承辦簡易、交通裁決、收容聲請、保全證據、保全程序及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等幾種類型。高等行政法院則是承審「通常」事件,以及地院裁判的上訴或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的是來自高等行政法院的「通常」事件的上訴及抗告。唯一的例外,當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程序二審事件時,如果認為有統一見解必要,應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二、司法院的草案
那麼,草案做了什麼改變?
(一)三級二審架構沒變
草案並沒有更動三級二審的現況,每一種案件類型同樣只有一個事實審跟一個法律審。
(二)通常事件分兩類
草案將「通常」事件從「高等行政法院」移到「地院行政訴訟庭」,同樣以合議庭的方式審理,上訴的法院改為高等行政法院。
但草案同時增加了一種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通常」事件,包括金額超過1000萬、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之行政行為、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涉訟及司法院指令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等幾種類型,上訴審在最高行政法院。
(三)簡易事件更簡化
除非當事人請求言詞辯論,法院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可以僅記載要領,也可以筆錄替代。
(四)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限縮
如前面所提到的,現行法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理由。但這次草案中,增加「足以影響裁判結果」的要件來加以限縮。
(五)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
原本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是「判決違背法令」,草案限縮到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也就是訴訟法明訂的六種類型。
其他違背法令的情形,則要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許可,有三種可能:
- 涉及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
- 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
- 程序重大瑕疵->足以影響結果
(六)關於言詞辯論
原本最高行政法院原則不經言詞辯論,除非三種例外情形:
- 法律關係複雜或見解歧異
- 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
- 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
草案將這個規定移到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地院的上訴事件,反而是最高行政法院原則要開言詞辯論,例外則是最高行認為不必要。
(七)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撰寫意見書
最後,當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或自為判決,使判決在終審確定時,法官在評議時提出對「主文」或「理由」的不同法律意見,並經記載在評議簿上,三日內補具書面時,可以附記在判決中。
司法院的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有 “ 1 則迴響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