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9日編按:本案上訴後情況都有改變,刑案部分檢察官上訴後,二審在2019年4月改判有罪,但目前還上訴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民事部分,依照報載,上訴後二審判決25萬元確定)

刑事無罪、民事要賠

之前在「GPS在太太車上,為什麼無罪?」中介紹了一件跟拍、裝GPS的刑事判決,事實大概是丈夫在律師的建議、協助下,聘請徵信業者跟拍,以及在太太的公司坐車上安裝GPS。檢察官以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起訴丈夫、律師跟徵信業者。

刑案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刑事庭2017年11月判決無罪。但太太對律師跟律師所屬的法律事務所也提起了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連帶賠償6000萬元,台北地院民事庭在2018年1月判律師跟所屬事務所應連帶賠償35萬元,。

侵權行為+個資法第29條

在這件民事案件中,太太是以侵權行為以及個資法第29條提告。

依照個資法第29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律師受丈夫委託責由徵信業者以跟拍方式攝得太太之社會活動並製作成影像檔案, 屬於蒐集原告之個人資料而處理為個人資料檔案。

其次,GPS訊號足供查悉太太使用系爭汽車時之個人相關行蹤,仍屬得「間接識別」原告之個人資料1

刑案無罪的理由

在說明民事判決賠償理由之前,先讓我們回顧一下刑事案件何以判決無罪

  1. 跟拍部分:刑事判決認為飯店走道是公共空間,入住旅客或一般人應該對走道上的活動,可能被其他人輕易知道,有預見可能性;透過玻璃拍攝公司內部的活動,因為公司是以透明玻璃作為設計門面,沒有形成客觀的隱密性。最後,計程車似乎貼有隔熱紙,但沒有辦法完全遮蔽車內影像,也只有半部臉部影像,客觀上不具隱密性、主觀上都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2. 裝GPS部分:車子是丈夫公司所有,該公司具有管理使用支配權限,司機也是公司請的,並非專供太太使用。而且太太在車子被裝GPS沒多久,就已經發現被跟蹤。最後,GPS對車內活動也無法記載,並沒有竊聽、竊錄車內的非公開活動。徵信業者安裝GPS的目的是為了跟監方便,不是以獲取行車軌跡為目的。

民事應賠的理由

民事判決認為律師找人跟拍、裝GPS侵害太太的隱私權,因為:

第一,依照釋字689號的意旨,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太太日常生活舉措,縱未經刻意遮掩,亦不失其不受他人注目、觀察或全程監看之合理隱私期待特質,不因有無發現徵信業者跟拍而不同。

第二,在車上裝GPS,雖然無法探知使用人車內活動情形,仍然可以全天候持續精確掌握車輛及使用人的位置,是對車輛使用者隱私權的重大侵害。

第三,雖然多數影像都是在公共場域拍攝,但太太既沒有刻意以特別之方式想要引起他人注目,縱然是公眾人物,卻與公益無關,非關新聞自由。

第四,車子雖然是公司所有,但大部分時間都是太太使用。雖然,司機會每日回報行程,不代表太太對公司有公開行程的義務,也不因司機回報行程而失去合理隱私期待。況且,對公司公開,也不代表要對丈夫或丈夫的律師公開。

第五,徵信業者透過GPS回傳定位訊號追車,導致律師等人可以隨時監控,侵害隱私權。

兩案都尚未確定

刑事案件已經上訴二審,民事也未必會在一審確定,本案後續發展如何,還可以繼續關注。

  1. 所謂的「間接識別」的個人資料,出自個資法第2條第1款就個人資料的定義,包括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至於何謂間接資料,依照施行細則的定義則是: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