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為止,大法官唯一作成的一次暫時處分出現在釋字599號,也就是我們之前提過的指紋釋憲案。
緣起
民國84年,立法院修正戶籍法第8條第2、3項,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未捺指紋者,不予發給。在戶籍法修正通過之後,行政院一直並未執行,後來經監察院予以糾正,行政院決定於94年7月1日換發國民身分證。
6月6日,民進黨團的84位立法委員以賴清德為首,認為戶籍法規定侵害隱私權而違憲,因此聲請憲法解釋,同時請求在作成解釋前,暫停條文適用。
6月10日,在行政院執行換發作業前,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99號解釋,先凍結戶籍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按捺指紋的規定,凍結至本案解釋公布或釋字第599號解釋公布屆滿6個月。
這次,大法官展現前所未有的效率,從聲請人提出聲請書,到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的解釋,只經過5日,但卻也是唯一的一次。
為什麼做成暫時處分?
對應大法官所提出的釋憲暫時處分要件,釋字第599號解釋的理由包括:
第一:重大損害:指紋為個人之身體上重要特徵,比對指紋亦為人別之辨識方法,錄存人民指紋之既成事實,對人民基本權利造成重大損害,屬於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
第二:急迫必要性:自7月1日起,國民就要按捺指紋才能取得新版的國民身分證,可能發生之損害,事實上已屬全面且急迫,而別無其他手段足資防免。
第三:利益權衡:國家執行指紋檔案之錄存,本須付出一定之人力、物力等行政成本,錄存之指紋檔案如果因法律違憲而須事後銷毀,耗損大量之行政資源,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如果作成暫時處分,對戶籍管理沒有重大妨礙或損害,對現已持有國民身分證之人民而言,也不致對其日常生活造成妨害。即便有關機關有權宜措施,導致行政成本有所增加,和基本權利之侵害相較,仍屬較小之損害。如果最後合憲,戶政機關也還是可以取得請領改版身分證者的指紋。
7月27日、28日兩天,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並且在9月28日作成釋字第603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8條第2、3項強制按捺指紋錄存,否則不發給國民身分證的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這是一件進展十分快速的釋憲案,從聲請、暫時處分到解釋作成,只經過114日。
駁回的理由
在釋字第585、599號之後,不少聲請案都會同時聲請暫時處分,在不受理決議的資料庫中,以「暫時處分」作為關鍵字進行搜尋,可以找到72次的不受理決議都有出現「暫時處分」的關鍵字。
至於,在解釋中駁回的「暫時處分」聲請的案件,共有10件。
(一)不受理決議
不受理決議中的駁回理由,幾乎都是都是因為本案不受理1,因而將「暫時處分」聲請以「失所附麗」為由駁回。
這裡所謂的「失所附麗」是指失去依附的法律關係,既然暫時處分的目的是為了在解釋作成前的保全處分,而大法官既然認為不應受理,也就不可能出現本案解釋,「暫時處分」也就失去依附。
(二) 作成解釋
在解釋作成時,大法官使用的理由清一色都是:因為本案已經作成解釋,因此「暫時處分」已無審酌必要,就如同第一件釋字第585號解釋的理由一樣,下一次我們會來逐一分析。

- 極其罕見的情況是,大法官也會以暫時處分的要件作為駁回的理由,如大法官會議第1269次會議第24案,聲請人請求停止高等法院刑事訴訟程序,但大法官會議以並未對聲請人基本權利及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之重大損害為由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