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司法院推出刑事訴訟法上訴制度翻修草案,這份草案的影響力肯定大於國民法官。畢竟國民參審只有針對一定重罪以上,但上訴制度的改變,將影響到每一件刑事案件。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其中一個結論是「建構金字塔刑事訴訟制度」,但這件事情一直沒能成功,而最高法院法官人數也逐年擴增。去年的司法國是會議作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結論,這份草案則是司法院對此結論的具體呈現,以下就來介紹這份草案。

草案的精神

草案的精神是「分流」,也可以說是明案速斷、疑案慎斷。草案將案件分成三類:輕罪、相對重罪跟絕對重罪。基本邏輯是這樣的:

  1. 輕罪或相對重罪,在被告認罪的情況下,可由檢察官給予微罪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聲請協商判決。或者在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轉為簡易、簡式或協商判決,是所謂的明案。
  2. 反之,如果被告否認犯罪,或者在絕對重罪的情況下,不管被告是否認罪,都屬於疑案。

其中,絕對重罪是指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可以職權不起訴、緩起訴、簡式、簡易或協商判決的幾種類型,則屬於相對重罪或輕罪。

以下,我們就來看一下,草案是怎麼區分這三類,又是如何在減輕上訴案件的情況下,希望讓疑案可以慎斷。

一、擴大緩起訴處分、簡式、協商判決適用範圍

現行就緩起訴、簡式及協商判決的適用是「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草案將這三個部分都放寬,適用法條變成「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

除此之外,緩起訴期間從1-3年,變成1-5年,讓檢察官運用上更有彈性。

二、通常程序起訴後的「審查程序」

當檢察官認定被告構成犯罪後,如果透過「微罪職權不起訴」、「緩起訴」、「聲請協商程序」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來處理,草案中除了擴大緩起訴、協商程序的適用範圍外,並沒有什麼變化。

反之,當檢察官透過「起訴」的方式讓案件進入法院後,草案在「準備程序」之前,增加了「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所做的事情包括:

  1. 程序審查,欠缺命補正。
  2. 訴訟條件審查,有沒有管轄錯誤、不受理或免訴的情況。
  3. 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可以裁定駁回。
  4. 被告是否認罪,決定可否透過簡式、簡易或協商程序處理。
  5. 起訴範圍、是否需要變更應適用的法條。

三、準備程序

在審查程序後,如果沒有轉換成為簡式、簡易或協商程序而繼續適用「通常」程序時,草案規定「應」行準備程序。

在此之後,不管案件本身原本是否屬於強制辯護案件,都會轉變成強制辯護案件,而屬於應該慎斷的「疑案」。

準備程序可以做的事情和現行法大同小異,大致是來爭點整理、處理證據能力及排定證據調查等,這裡有三件事情比較特殊。

第一,檢察官或辯護人一定要到場。

第二,國民法官草案關於證據調查失權效的規定,也在這份草案中出現,在準備程序終結後,除非有特定例外事由,否則不得再聲請調查證據。特定例外事由包括:當事人均同意且經法院同意、準備程序終結後才取得或知道、不甚妨害訴訟程序之進行、爭執審判中證人陳述內容而有必要、非因過失、如不許提出顯失公平等情形。

第三,準備程序可以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證物、勘驗、鑑定或通譯,或請求該管機關報告必要事項。但現行當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規定,則被刪除。說明中指出為了避免審判程序空洞化,如果真有這樣的情況,應該透過證據保全方式來處理。

最後,在審查程序或準備程序,如果被告為認罪表示,而且法定刑又在簡式判決的範圍內,法院都可以裁定轉成簡式判決。

四、第二審

(一)上訴理由

草案所設計的第二審是「事後」兼「續審」。原則上,上訴第二審應該以「判決違背法令」作為理由,跟現行的上訴第三審「事後審」制度相仿。例外有四:

  1. 當事人聲請或法院應職權調查證據,未調查而顯然影響判決。
  2. 認定的事實錯誤,顯然影響判決、科刑、沒收或保安處分。
  3. 因為不得已事由,而未能在辯論終結前聲請調查證據。或之後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導致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顯然影響判決、科刑、沒收或保安處分。
  4. 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或免除。被告經赦免、死亡或如果被告是法人,法人格不存續。

(二)強制辯護

對第一審法院依照「通常」程序判決而上訴的情況,除了上訴不合法、法律不應准許或上訴權喪失等可以裁定駁回外,第二審也屬於強制辯護案件。

反之,如果是對第一審「通常」程序以外的判決提起上訴到第二審,比如簡式判決,就沒有強制辯護的適用。

(三)貫徹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現行法雖然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規定,但卻有個可怕的例外「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草案將這個部分刪除,而且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擴及沒收、治療型以外的保安處分1

五、上訴第三審

草案中的上訴第三審受到更嚴格的限制,但去除原本以刑度作為可否上訴的分類方式,即便刑度再輕,都可能上訴第三審。

(一)嚴格法律審與許可上訴制

原則上,上訴第三審只跟違反憲法、司法院解釋跟判例三件事情有關。違反憲法部分,包括判決本身或判決所適用的法令牴觸憲法。

例外的情況則是「許可上訴制」,判決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經當事人聲請、第三審法院裁定許可。

(二)強制辯護

首先,除了檢察官、自訴人或被告具律師資格外,提起上訴需要委任律師。

其次,除了原本規定的強制辯護類型外,針對「通常程序」判決的上訴案件,或聲請許可上訴,在上訴權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送交卷宗跟證物給第三審法院前,被告如果還沒選任辯護人,第二審的審判長應該指定辯護,也是屬於強制辯護類型。

(三)應行言詞辯論案件

草案規定原審宣告死刑,或經許可上訴案件,應行言詞辯論。此外,其他案件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第三審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也該進行言詞辯論。

(四)不同意見書

草案中規定,第三審確定的判決,包括上訴無理由或撤銷自為判決,法官在評議時採取不同意見,經記載在評議簿上,評決後三日補具書面意見,附記在判決中。

但如果是尚未確定的案件,像是第三審撤銷發回,則沒有不同意見書的設計。

  1. 治療型的保安處分包括:毒癮、酗酒禁戒及花柳病強制治療。

司法院的金字塔草案 有 “ 2 則迴響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