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回應司法國是會議提到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的裁判費計算方式,司法院前天提出勞動事件法草案,新聞甚且指出「勞工訴訟費最低25」,實際上的折扣並沒有那麼多,今天來談一下勞工訴訟的裁判費計算。

假設,今天上午您進入辦公室,發現電腦無法登入,桌上電話響起,人資主管請您過去一趟並告知解僱。和律師商談後,您可能會主張僱傭關係存在,或是退而請求付資遣費,這兩種不同的訴訟類型,裁判費截然不同。

訴訟標的之金額與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我們可以看到其中有兩個關鍵字:金額跟價額。而77-1第1項則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假設,身為勞工的您起訴請求公司給付一個月薪資共10萬元。這個10萬元就訴訟標的「金額」,清楚確定。但是,訴訟標的時常沒有辦法這麼清楚,而是要經過法院核定。比如,確認和公司間的僱傭關係存在,這個關係值多少錢?

民事訴訟法第77-1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問題在於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勝訴後,會有多少利益,這點後面再來說。

裁判費如何計算

當金額或價額確定之後,下一個問題就是如何計算裁判費,比較簡單的作法是直接透過程式計算,請直接點選司法院提供的小程式。當然,價額或金額愈高,要繳給法院的裁判費就愈高。

資遣費的裁判費

資遣費是固定的金額,不需要特別經過核定,只要您自己提出算式,就可以確認要請求的金額。舉例來說,如果您適用勞退新制,年資10年,平均工資10萬元。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資遣費以工作年資二分之一計算。那麼,可以請求資遣費的金額就是:100,000 *1/2 *10=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是5,400元。

確定僱傭關係的裁判費

套用的規定

這裡稍微複雜一些,也是司法院提供的優惠所在。法院實務認為確認僱傭關係的訴訟標的價額,應該以民事訴訟法第77-10規定來核定。依照該條規定: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讓我們把確認僱傭關係的情況套進去,大概是這樣的:

因定期給付(每月的薪資)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僱傭關係存在的期間)之收入總數(總薪資)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這樣算起來可就多了,一年薪水120萬元,十年就1,200萬,以此來作為訴訟標的價額,裁判費高達11萬7,600元。

那麼司法院的草案端出什麼優惠?

首先,草案第11條修改了上述民事訴訟法的最高10年計算的規定,改以5年作為上限,因此裁判費馬上就可能折半。

其次,草案第12條第1項雖然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但條文既然講的是「暫」免徵收,在法院判決核定訴訟費用負擔之後,仍然是要納入訴訟勝敗的範圍,只先記個帳,等到判決確定後,第一審法院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

此外,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也有類似的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草案並非全新的想法,而是擴張了其適用的範圍。

實際操作看看

您的工作會做到何時,其實無法確定,屬於期間未確定的情況,只能推定存續期間。法院的推定方式是看您今年幾歲,距離強制退休的65歲還有幾年。假設您63歲了,那只能再做兩年,就以2年計算存續期間;但假設您40歲,距離退休還有25年。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超過條文的10年上限,就直接以10年計算。依司法院剛推出的勞動事件法草案規定,則以上限5年來算。

計算一下

  1. 年資10年、月薪10萬,請求資遣費50萬元,第一審裁判費約為5,400元。
  2. 年紀40歲、年薪120萬,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第一審裁判費約為11萬7,600元,勞動事件法草案如果通過,會變成6萬400元。
  3. 年紀63歲、年薪120萬,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第一審裁判費約為2萬4,760元,勞動基準法草案如果通過,還是2萬4,760元,因為都沒有超過5年。

此外,如果草案通過,以上都暫時只收一半的裁判費。現行則在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和給付工資訴訟,暫收一半,資遣費則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