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司法院舉辦記者會,發表大法庭新制草案,在法院組織法跟行政法院組織法中,增設「大法庭」,並且打算把判例制度廢除,在新法施行後,讓判例回歸成為一般的裁判。

判例跟決議

依照法院組織法第57規定,最高法院就其裁判所持的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經由會議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

下級法院違背判例的結果,依照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曾經做出的判例,亦屬裁判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換言之,判例本身在實務的運作之下,是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近年已經不再增加新的判例,但每年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最高行政法院各都會有十餘次的決議做成,藉以統一各庭法律見解。

針對判例、決議制度的問題,許宗力院長在前次擔任大法官時,也曾在釋字68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直指其違憲疑慮,主要是因為判例與個案事實分離,有侵害立法權的疑慮,並認為判例制度應當廢除,請參考之前這篇「判例制度何去何從?

新的大法庭制度

昨天發布的記者會,司法院打算在兩個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裡增設「大法庭」,以「大法庭」的裁判,來取代原本判例、決議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

(一)什麼時候,案件會交給大法庭?

第一,承審案件的審判庭「確定」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在終審法院有不同見解時,「應該」將案件爭議「提案」給大法庭裁判。

第二,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或屬於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審判庭「可以」將法律爭議提案給大法庭裁判。

案件當事人也可以聲請審判庭,將法律爭議提案給大法庭審理。

(二)大法庭如何組成

大法庭是一個任務編組,民事、刑事及行政大法庭的人數分別為11、11及9人。當中包括:

  1. 院長跟指定的庭長1人作為大法庭審判長,這主要是院長可能是民事專業,他可以指定一位刑事專業的庭長來作為刑事大法庭審判長。
  2. 提案審判庭指定的庭員1人。
  3. 法官會議無記名投票,且原則上每個審判庭至少1人。

(三)審理方式

草案中明定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強制律師代理,並且可以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最終會做成裁定,來處理法院爭議,裁定之後案件交還給原本提案的審判庭。審判庭必須以此裁定的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終局裁判。

換言之,大法庭的的裁判並不是最後的判決結果,而是屬於中間裁定的性質。

下面這張圖來自司法院新聞稿,說明制度的運作方式。

新舊草案不同之處

實際上,司法院並不是在許宗力院長上任後才開始研擬大法庭制度,在102年3月的司法院新聞稿就已經指出研議建置大法庭制度,當時的草案(舊草案)和昨天發表的草案(新草案),在制度的運行上,卻有一個很大的不同點,或許可以成為之後觀察的重點。

舊法案的做法是讓提案的審理庭,把「整個」案件移送給大法庭審理,由大法庭做終局判決,但新草案則是兩階段的審理,先由大法庭做法律爭議的中間裁定,再把案件交還給原審判庭做終局裁判。

判例的效力

最後,司法院的草案中也將判例廢除,如果是沒有裁判全文的判例,因為沒有判決的事實可以參考,在新法施行後停止適用。至於其他的判例,效力則回歸到一般的最高法院裁判,不再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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