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陳師孟在立法院接受監委資格審查時表示上任後要專辦打綠法官,引來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劍青檢改以及律師全聯會紛紛發聲明回應,今天來談一下監察院和法官懲戒的關係。在現行的制度下,監察院掌握的是懲戒的發動權,但最後是否做出懲戒,仍然要透過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委員的權責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7,監察委員有三大權限:彈劾、糾舉跟審計。除此之外,也可以對行政院所屬提出糾正案,為了行使上述職權,監察院有一定的調查權,簡單介紹一下監察院的這幾個職權。

  1. 彈劾: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做出彈劾案後,移送懲戒機關。
  2. 糾舉: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該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做出糾舉案後,交給主管或上級長官。
  3. 審計:政府財務的審計。
  4. 糾正:對行政院所屬機關工作及設施,促請注意改善。

法官檢察官懲戒的發動者

如上面提到的,監察院的其中一個職責在於彈劾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在現行的「法官法」架構下,監察院扮演移送者的角色,而職務法庭則是懲戒機關。除此之外,監察院彈劾案應該有9位以上監察委員出席,過半數無記名投票通過,才會成立。

職務法庭

法官跟檢察官的懲戒機關是以法庭的形式來進行,如下面這張圖,受懲戒的法官或檢察官立於被告的地位,由監察院作為移送機關,而由職務法庭居中審理。

懲戒案的發動

懲戒案的發動,雖然有很多種可能,但最後都要經過監察院。以法官懲戒為例,當法官有違法或失職的行為時,有三種發動案件的可能,包括監察委員可以主動調查、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可以報請司法院移送監察院,以及司法院可以自己直接移送給監察院。

不管監察院受理案件的來源為何,一但成立彈劾案後,監察院應該連同證據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是不是有點像是刑事案件中檢察官的角色。

法律見解不能成為懲戒事由

最後,法官法第49條第1項明文指出法律見解的適用,不能作為懲戒法官的事由,這應該也是為了保障法官能獨立不受干預的適用法律,避免監察院或職務法庭可以影響個案的決定,確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