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司法院所提出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除了引進素人國民法官之外,另一個重要的部分應該是「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制度。

現在的遊戲規則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當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除了起訴書之外,相關的卷宗跟證物一併送給法院,被告的辯護人可以聲請閱卷,無辯護人的被告則可以請求法院交付卷內筆錄影本。

換言之,檢察官將手上所有的證據全部交給法院,被告則可以透過辯護人把法官有的資料影印回去,以做辯護上的準備。

國民法官加入後的困擾

這樣的做法在職業法官審理的案件中,或許是最順暢的程序,但在國民法官加入之後,可能會有一些困擾。

首先,國民法官之前並沒有看過偵查卷宗,一次丟給他幾十公分高的卷宗,可叫國民法官從何看起?其次,如果職業法官看完了卷,心裡有數。但國民法官沒有看完,或不是那麼熟悉的情況下,和職業法官一起審判,兩者可能出現了資訊上的落差。

其次,則是預斷的問題。國民法官遇過的案件數量想必是極為少數,也許就是這輩子唯一的一次審判經驗。在審判前接觸偵查卷宗,腦中先填入一些可能是傳聞的證詞、違法被排除的證據,之後要改變那些干擾,可能不是容易的事情。

「卷證不併送」+「證據開示」

國民法官草案在卷證是否併送方面,做了大幅度的改變。

卷證不併送

草案第43條第1項、第4項分別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這兩個規定除了改變現行的卷證併送制度外,還要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不可以記載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至於什麼內容會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而被禁止,可能還要由實務來累積見解。

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之後,無論是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都不會有事先閱卷的需求,一切的證據都要仰賴審理程序,逐一的展示在法院面前。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同時從檢察官在法庭內的舉證,接觸到相關證據。

然而,被告跟辯護人可不能等到那個時候….

證據開示

如前面提到的,當檢察官提起公訴,只會提供一紙中性的起訴書來到法院,所有的證據都還在檢察官口袋裡,直到審理時,才會逐一的把證據提出法院調查。卷宗沒送法院,被告辯護人沒有辦法向法院聲請閱覽全卷,如果不知道檢察官在審理時要調查什麼證據,辯護人要怎麼預作準備?要如何在準備程序時,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總不能在法院審理時,才眼睜睜看著檢方逐一丟出證據而猝不及防,又或者看到檢察官聲請調查某項證據時,才跟法院聲請展延期日,來做辯護的準備,加入國民法官的合議庭,時間就是最寶貴的資源,畢竟每位國民法官都是請公假而來。

草案裡和卷證不併送制相配套的方式,就是所謂的「證據開示」,透過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準備、審判期日之前相互的書狀溝通,將檢察官手上的證據開示給辯護人,「開示」證據的方法,和原本閱卷的規定相仿,草案第53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之機會,或付與卷宗之複本。」可以說證據開示就是沒有透過法院,讓辯護人向檢察官閱卷的意思。

草案裡所採用的方式稱為「三階段證據開示」,今天先到這裡,下一次我們再來談相關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