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比較熱門的新聞是陳喬恩酒駕交保10萬元,交保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用語是「具保」,今天來談一下關於具保的幾件事情。

一、誰可以命具保?

法官跟檢察官都可以,司法警察不行。

二、命具保是要處罰被告嗎?

具保是羈押的替代手段,確保被告會遵期到庭,不會逃匿。跟教育部給你公費留學,但又怕你學成不歸國,要找保證人有點像。法官跟檢察官有點擔心你會跑掉或愛來不來,所以請具保人擔保一下,跟處罰被告一點關係也沒有。除非被告真的逃匿,不然保證金最後還是要發還的。

至於,為什麼要羈押,則請參見「關於羈押的八件事」。

三、有其他類似的手段?

和具保相類似的手段還有責付跟限制住居。再次強調,羈押是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處罰。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的具保、責付跟限制住居,也是一樣的功能跟目的。

所謂責付,是請受責付人出具證書,保證如果被告經傳喚,一定會讓他隨時到場,和具保的差別在於,受責付人不用繳納保證金。

至於限制住居,則是要求被告住在一定的地方。

四、具保有兩種

(一)人保

由轄區內殷實之人出具保證書,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條文中所謂的「殷實」出自「後漢書」,是指有資力的人,不是老實的意思,具保人需要提出財產證明文件供審查。

(二)現金保

被告或上面這位具保人,也可以直接繳交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取代出具保證書。

五、具保之後,逃匿會有什麼效果

如前所述,具保跟羈押的目的一樣,都是為了確保偵查、審判或執行可以順利進行。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逃匿,在人保的情況下,法官或檢察官可以命保證人繳納指定的保證金後,沒入之。如果具保人不繳,可以強制執行。在現金保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沒入已經繳納的保證金。

六、案件結束後,保證金可以退還?

如果被告並未逃亡,在案件告一段落,免除具保的責任後,具保人可以聲請發還保證金。這裡所謂的告一段落,包括下面幾種情形,都是沒有必要再透過具保手段來確保被告到庭:

  1. 撤銷羈押。
  2. 再執行羈押。
  3. 受不起訴處分。
  4. 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
  5. 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這幾種情況下,具保人可以聲請法官或檢察官退還保證金,當具保人是以現金繳納,退還時應該加計利息。利息則依照「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以活期存款計息方式及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