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週,大法官會議都做出關於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間審判權歸屬的統一解釋,這篇希望來談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爭議出現。

二元訴訟制度

所謂二元訴訟制度是指法院分成行政法院跟普通法院兩個體系,這兩個體系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跟最高法院。基本上來說,因爲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爲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至於公法跟私法怎麼區分,這點晚點我們再來說。

最早,行政法院只有一家,別無分號,並且採取一審終結。直到89年7月1日起,才改採二級二審,原本那家行政法院變成最高行政法院,並增設臺北、臺中跟高雄三家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則是在101年9月6日開始,將簡易訴訟程序和交通裁決放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什麼要採取二元訴訟制度,不能讓普通法院什麼都審嗎?其實也沒有不行,區分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只是歷史上的偶然選擇,並沒有邏輯上的必然。像美國,就沒有區分行政法院跟普通法院。而且什麼案件應該歸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其實也沒有一定。

舉三個例子來說:

  1. 交通案件聲明異議原本是普通法院刑事庭處理,101年後分給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2. 智慧財產法院,這家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包括智財民事一二審、刑事二審及行政一審,也同樣把行政跟普通法院所應該承辦的案件放在同一家法院、同一批法官中。
  3. 國家賠償案件,如果是單純國賠,則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但如果在公法事件中一起請求損害賠償,則由行政法院審理。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的二元訴訟制度,其實不是什麼必然的結果。

審判權的問題

既然現行制度依照公法、私法區分成相異的訴訟制度,勢必會產生兩者間的模糊地帶。像是釋字758號解釋,原告就土地的排除侵害、請求市政府返還,在公法跟私法上,都可以找到依據。又比如最新的釋字759號解釋,公營事業員工就撫卹問題,應該走公法還是私法?當發生爭議時,該怎麼辦呢?

首先,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認為自己無受理訴訟權限時,應該將訴訟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一旦移送的裁定確定,可能是當事人沒抗告,或抗告經上級法院確定,被移送的法院就受到羈束1

其次,不管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如果就受理訴訟之權限,發現兩種法院間見解不一時,都可以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來聲請大法官解釋,比如758號跟759號解釋的原因事實都是普通法院移送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受羈束 ,因此向大法官聲請解釋2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可以聲請統一解釋。這裡的「本機關」跟「他機關」就可以對應到「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

審判權的判斷方式

最後,該如何判斷一個案件應該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理,最基本款的判斷方法是:

  1. 先看法律有沒有規定。
  2. 如果法律沒規定,由司法院依照爭議的性質、訴訟制度的功能,來決定救濟途徑。讓私法爭議歸普通法院,公法爭議歸行政法院。

當然,每個爭議案件都是法律沒規定的情況,需要請大法官依照個案來判斷,這也正是每個大法官解釋的爭執之處。

總結一下

第一,所謂的二元訴訟制度是指「普通法院」跟「行政法院」,制度的形成並沒有邏輯上的必然。

第二,當受理的法院認為審判決有爭議時,可以移送到其他類型法院,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第三,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應該依照爭議的性質、訴訟制度的功能,來決定救濟途徑。讓私法爭議歸普通法院,公法爭議歸行政法院。

  1. 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2. 民事訴訟法第第182-1行政訴訟法第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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