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一則新聞提到新竹張先生酒後駕車,員警追回張先生家地下停車場,酒測超標,但法院判決無罪的新聞,也引起輿論的批評,以下介紹新聞背後的新竹地院106交易64號刑事判決,這個案子也跟最近的熱門話題「搜索」是否合法有關。
案例事實
張先生喝酒之後,開車經過竹北市某路口,員警隨機打了車號查詢後,發現車主有酒駕前科,警車跟了一段距離後,員警發現張先生好像加速,因此開車鳴笛追上要攔查。但張先生並沒有停車,一路開到家裡的地下室停車場,結果警車也隨著進去停車場,要求對張先生酒測。
張先生對警察罵「搶錢」、「爛透了」、「FUCK」,員警因此把張先生逮補後帶回派出所,酒測超標,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罪名有二:「酒駕」跟「侮辱公務員」,新竹地院12月8日就兩者都判決無罪,以下是判決的理由。
盤查以公共場所、相當理由為限
判決首先引用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699號解釋的意見書,這部分一起讀判決之前曾經分享過,判決指出:
- 合法酒測的前提在於: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可以建立駕駛人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
- 實施酒測之目的既在維護道路交通人車之安全,警察機關攔停實施酒測的地點,應以公共場所為限。
法官從路口監視器,認為並沒有辦法證明被告當時有加速逃逸的情況,從員警證詞看來,張先生應該是看到有警車在後,因此加速離開,但沒有證據張先生超速,而屬於危險駕駛行為。本案張先生既然也不是因為有肇事,或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乎快乎慢等行車異常等狀況,員警才打算盤查,是因為查到車主有酒駕前科,不符合盤查規定。
進入地下室是否合法?
地下室停車場是私人住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現行犯可以逮捕,但張先生沒有異常駕駛行為,在停車之前,員警沒辦法近距離觀察張先生,外觀上沒有顯露出犯罪行為,張先生並不是現行犯。此外,經盤查犯罪嫌疑重大之人而逃逸,警員雖然可以逕行拘提,但是張先生的盤查並不合法,並不符合逕行拘提的要件。最後則是關於搜索,如之前的「關於搜索的七件事」提到的,搜索原則需要核發的搜索票,除非是為執行逮補拘提、追現行犯或逃犯時,有事實足認人在裡面,才可以逕行進入住宅搜索。然而,本案並不是合法的執行逮捕或拘提,張先生也不是現行犯。
換言之,員警進入地下室的行為,無論是從逮捕、拘提或搜索來看,都不合法。
酒測證據遭到排除
法院認為無論是盤查或進入住宅,都已經違反法定程序,因此酒測雖然超過標準,基於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維護,排除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
侮辱「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最後的問題是,張先生在地下室對員警罵「搶錢」、「爛透了」、 「FUCK」,這樣有沒有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該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法院認為,張先生當時確實有罵,也是故意針對員警。但是本案執行職務並不合法,也因此員警雖是公務員,但當時並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追入住宅停車場的酒測合法嗎? 有 “ 1 則迴響 ”
迴響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