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新聞,大意是臺北市政府開罰違法作為住宅使用的「工業宅」,在建商提起行政訴訟後,臺北市政府全部敗訴。柯文哲市長在接受採訪時,也口出恐龍法官、要查有無市府官員放水嫌疑之語,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為什麼臺北市政府會全部敗訴?以下分享其中一則判決,原告是英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則是台北市政府都發局。
案例事實
台北市政府都發局前往勘查12層的「世界心大樓」,發現有公共廁所入口鎖死、牆壁打通等違法變更,因此依照建築法規定對起造人英德建設公司處最高罰鍰30萬元,並限期改善。
不久,都發局再派人勘查,仍未改善,這次都發局認為違規情節重大,處罰了360萬元,計算方式是每個樓層罰30萬元,一共12樓,並限期改善。
建築公司對後來這360萬罰鍰不服,訴願、提起行政訴訟後,本案來到最高行政法院。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在法律上所有謂的一行為不能二罰原則,比如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並不能對一行為分別處罰鍰。
因此,本案的關鍵在於:受處罰的建商,到底有幾個行為。而判斷有幾個行為的前提是:被處罰的行為是甚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2個行為,可以罰12次
北高行103訴517號行政判決認為:建物第1層至第12層之公共廁所為獨立之使用單元,建築公司擅自違規變更的行為,應該是分層施作,而不是同一時間。應該認擅自將變更每個樓層的行為,是12次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屬於12個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只有1行為,只能罰1次
最高行104判121行政判決認為,針對北市都發局限期改善,建築公司的義務是把廁所現況回復,對建築公司的要求是維護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合法,並不需要多數行為才能完成多數義務,屆期沒有改善的行為,應該只是一個行為,不應該處罰12次。
判決後續
該案發回更審後,北高行104訴更一字第34號行政判決依循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撤銷360萬元的罰鍰。既然罰鍰處分遭到撤銷,北市都發局保有這360萬元,已經失去法律上保有的原因,法院因此判決都發局應該返還這360萬元給建設公司,北市都發局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而確定。
參考法規
建築法77條1項: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2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