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智慧財產法院106刑智上易65刑事判決針對一件使用BT下載電影案件二審宣判,維持原來的無罪判決。在判決最後,合議庭指出警察未經法院查詢IP使用者資料,進而找到被告是誰,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來可能被認定為無證據能力而促請研商改善,這是怎麼回事呢?

用BT下載電影,會違反著作權法?

BT(Bit Torrent )是一種點對點傳輸方式,下載的使用者分享已有片段給其他人,下載的人愈多,速度愈快。依照目前實務運作,使用BT下載電影,可能同時構成著作權法重製罪與公開傳輸罪。本案警察可以找到下載嫌疑人,則是透過向電信業者調取使用IP位址申請者資料。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新規定

九月政爭之後,立法委員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原本檢警都可以自己調取的通聯紀錄、使用者資料納入管制。2014年中起,新法開始施行。

其中,第3-1條第1項增加了兩種調取的類型的定義:通訊紀錄跟通訊使用者資料。兩者都包含電信系統所產生的位址,因此IP位址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範圍,應該是沒有疑義。

比較有趣的是,第11-1條規範將「通訊紀錄」和「通訊使用者資料」區分三種可以調閱的情況及方式:

第一:檢察官承辦最重刑度三年以上: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調取「通訊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

第二:司法警察官有調取「通訊紀錄」必要時,應該依照第一點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

第三: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承辦重罪、特定罪名:可以由檢察官職權、或司法警察官跟檢察官聲請調取「通訊紀錄」。

眼尖的朋友可以發現第一種情況包括「通訊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但後面兩者都只有講到「通訊紀錄」,而沒有提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可能是因為如此,造成檢察官調「通訊使用者資料」需要向法院聲請,司法警察官反而沒有規定的文義解釋結果,這也是法務部函覆警政署所持的見解。

智財法院判決的理由

智慧財產法院106刑智上易65刑事判決認為警察並未經過法院,自己調取IP的「使用者資料」,雖然是警方普遍的執法方式,但將來可能會被認為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無證據能力,法院的理由如下:

第一,雖然表面上看來,條文關於「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規範,只有對檢察官規定,對司法警察官則無,但是司法警察官受到檢察官指揮,體系解釋兩者應該受到一樣的限制。

第二,如果認為條文沒有明文對司法警察官限制,就認為司法警察官可以自己取得「通訊使用者資料」,那檢察官就可以藉由指揮司法警察官調取,這樣會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被架空。

第三,網路IP位址是個人資料,立法者加強保護符合國際趨勢。雖然立法之後,出現限制過嚴而影響犯罪偵查的意見,行政院也曾提出刪除11-1條就調取「通訊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限制的規定,但還沒有被立法院修正通過,表示社會仍有疑慮。依照現行規定,法院仍應本於立法原意,於個案中審查警方任意取得通信使用者資料之合法性,並排除其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