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新聞稿「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的界限何在?」的開頭提出「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接受酒測之義務,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
人民沒有「無端」酒測的義務,頓時登上許多新聞的標題,這段話的原文來自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699號解釋的部分協同、部份不同意見書,雖然這份意見書當中的文字並不是解釋理由的一環,但其中闡述湯德宗大法官對「酒測正當程序」的理解,提出了一個可以操作的標準。因此,在699號解釋之後,成為一些判決參考引用的重要意見書,如果以湯德宗&699作為關鍵字,可以找到33筆行政判決。
釋字699號解釋
釋字699號解釋處理的問題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吊銷駕駛執照等規定是否合憲的問題。解釋最後認定合憲,理由書指出: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不過,湯德宗大法官的意見書指出多數意見避談了「拒絕臨檢」是否等於「拒絕酒測」,他自己認為:必先合法實施酒測,才有拒絕酒測的處罰。因為按照憲法預設的價值,人民本是自由的,並沒有「無端」 (無緣無故)接受酒測的義務。道交條例所謂「酒測」 必然指「合法實施的酒測」(下稱合法酒測)而言;非法實施的酒測,人民當然可予拒絕,不生所謂「拒絕酒測」的處罰。
「攔停臨檢」和「合法酒測」的發動事由不同
而且「攔停臨檢」和「合法酒測」的相當或合理事由未必相同。舉例來說,行車超速可能是「攔停臨檢」的相當事由,但並不是「合法酒測」的相當事由。
在「攔停臨檢」方面,依照釋字535號解釋跟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實施臨檢。就此,湯大法官的意見書認為:所謂「已發生危害」,例如駕車肇事;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例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這段文字,也就是判決書所舉的例子。
路障臨檢的情況
意見書繼續指出:如果是警察在容易肇事路段設置路障,對往來車輛一律臨檢,因為並還沒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這時只能請求駕駛人搖下車窗,配合臨檢。
- 如果駕駛人拒絕配合,因為警察還沒有開始「合法酒測」,即便拒絕配合臨檢也不會構成「拒絕酒測」。
- 如果駕駛人配合搖下車窗,警察臨檢之後發現「已生為害(比如有人車禍受傷)」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比如車內酒氣十足,駕駛人神智不清)」,此時就有「相當或合理事由」,可以要求酒測。
在開始「合法酒測」之後,如果受檢人拒絕接受,警方應該先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的處罰,才能依照道交條例,就駕駛人拒絕酒測的行為處罰。
湯德宗大法官對酒測正當程序的理解 有 “ 2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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