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最高法院舉行第17次刑事庭會議,會議中討論釋字752號解釋遺漏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後5款,在新法施行前,該如何處理。
過去,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定,都在會議後一段時間才會公布,但最近公布的時間愈來愈快,如果這份新聞稿沒有筆誤,當天開完的會議結論馬上公布,實在是值得稱許的一件事情。在此,先向最高法院的改變表示敬意。以下,來說一下這次的決議探討什麼樣的問題。
並非所有類型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了7款犯罪類型,並不能上訴第三審。然而,當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今年7月28日做成的釋字752號解釋認為應該提供至少一次的上訴救濟機會。不過,該聲請案件只涉及了第376條的前兩款,大法官也只能在這個範圍解釋,剩下後5款並不在解釋範圍。
好在,立法院在11月7日針對剩下的5款加以修正,只要一審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二審改判有罪,無論原本罪名可否上訴第三審,修法之後都可以至少獲得一次救濟機會。這五款是:非公務侵占、普通詐欺、普通背信、恐嚇以及贓物罪。
問題是,在7月28日解釋做成到新法施行這段期間,752號解釋所遺漏的這5款,如果被告針對二審改判有罪的判決提起上訴,卻被二審裁定駁回時,該怎麼辦呢?
最高法院今天舉行的刑事庭會議決定認為:
第一,雖然752號解釋只處理刑事訴訟法376條的前2款,但後5款也該同樣適用該解釋。因此,目前針對後5款改判有罪的上訴案件,最高法院都暫時不結案,等新法施行之後,再依照新刑事訴訟法審理。
第二,在752號解釋之後,已經被高院駁回的案件,和目前被最高法院暫時壓著的案件相比,情況一樣、後果不同,實在是違反平等原則。因此,這裡應該參考752號解釋文跟理由,認為後5款被二審駁回的裁定,並沒有實質確定力,如果二審法院把這類案件移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也應該受理。
換言之,雖然752號解釋只處理了2款情形、遺漏5款,但最高法院認為這5款應該做一樣的解釋,不管二審是否裁定駁回,只要移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