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案上訴後情況都有改變,已於108年4月2日改判有罪,分別處拘役20、30及50日刑期)
上週五有一則「跟監新光公主鬧婚變 華南王子無罪」新聞,王子在律師的建議、協助之下,請徵信業者在公主使用的公司車上安裝GPS。後來公主提告、檢察官起訴王子、律師跟徵信業者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上週台北地院判決無罪。
如果大家還有印象,一起讀判決上個月介紹過的「裝GPS定位器在別人車上,違法嗎?」文中提及一位海巡士官長,為了查緝運送私菸,在嫌犯貨車底盤裝上GPS定位器,法院認定構成該條罪名。那為什麼法院這次卻判決無罪?
以下整理自北院103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判決。
起訴的內容:GPS+跟拍
檢察官除了起訴安裝GPS的事實外,還包括徵信業者跟拍公主正要進入飯店客房、透過玻璃窗拍攝某公司內、透過車窗拍攝計程車內的公主畫面。
(一)跟拍部分
判決指出:「非公開之活動」,應該同時符合主客觀要件:
- 主觀的隱密性期待: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
- 客觀的隱密性環境:活動者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以確保活動隱密性。
法院勘驗跟拍錄影檔案後,認為飯店走道是公共空間,入住旅客或一般人應該對走道上的活動,可能被其他人輕易知道,有預見可能性,主觀上沒有隱私的合理期待。透過玻璃拍攝公司內部的活動,因為公司是以透明玻璃作為設計門面,沒有形成客觀的隱密性,主觀上也不具合理隱私期待。最後,計程車似乎貼有隔熱紙,但沒有辦法完全遮蔽車內影像,也只有半部臉部影像,客觀上不具隱密性、主觀上也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二) GPS部分
這邊是比較有趣的地方,因為高等法院1、高雄高分院都曾經表示過一個見解:
車輛在公共道路上之行跡,伴隨駕駛或乘員即時發生之活動行止,除明示放棄隱私期待之情形(例如:公共汽車或計程車於車身上標示駕駛人之姓名、保全從業人員駕駛公司裝設衛星追蹤器之車輛執行業務),通常可認其期待隱沒於道路上之往來車輛,不欲公開其個人行蹤。
那為什麼北院認為本案的GPS不構成法條中「非公開活動」,而判決無罪?理由如下:
第一,車子是王子擔任董事長特助的大永公司所有,該公司具有管理使用支配權限,司機也是公司請的,不是公主雇用或受公主的指揮監督,車子不是專供公主使用,有時也會搭載王子。
出勤單上蓋有公司總務的簽章,每日行程包括公主的私人行程都記在出勤單上。公主使用車子的行程,事先就會交給公司。司機在行程結束後,也要把實際的行程回報公司,公主對公司會知道用車的行程,應該是有所知悉、預見可能性,並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第二,公主在車子被裝GPS沒多久,就去了一家做安全防護產品的科技公司,詢問反竊聽、如何發現被跟蹤。而且在司機告知發現車上有GPS後,仍然繼續使用公司用車,加上行程都事先、事後讓公司知道,顯然並沒有遮隱行蹤的意思,而與明示放棄隱私期待之情形相當,不受隱私保護。
第三,GPS對車內活動也無法記載,並沒有竊聽、竊錄車內的非公開活動。徵信業者安裝GPS的目的是為了跟監方便,不是以獲取行車軌跡為目的,警察搜索之後,也沒有查到列印出來的軌跡紀錄資料,被告沒有用來分析告訴人生活型態、出入習慣等非公開活動。
-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也被選為高院暨所屬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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