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四,鄭性澤案開啟再審後宣判,獲判無罪,以下是關於本案的一點整理,另外鄭性澤案辯護人之前曾經製作過一個彈道重建的3D影片,也請一起參考。
檢察官起訴的內容
檢察官認為當時的情況是:民國91年1月5日,羅武雄帶了四把手槍和跟班小弟鄭性澤等數人到豐原的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自己持有A、B槍(制式白朗寧手槍、制式克拉克),另外將C、D槍(改造克拉克)交給鄭性澤持有(這部分持有改造槍枝罪另外判決確定)。
在包廂中,羅武雄對服務不滿,持A、B槍射擊天花板跟桌上酒瓶後,將B槍「制式克拉克手槍」交給鄭性澤保管。店內人員報警後,被害人蘇警員等人進入包廂後,看到羅武雄正要開槍,因此開槍擊斃羅武雄,卻沒想到坐在沙發上的鄭性澤持B槍朝著蘇警員臉部下方開了一槍,蘇警員中槍後倒地,鄭性澤又連續朝蘇警員頭部跟右胸各開了一槍致死。
確定判決與開啟再審
95年5月25日,最高法院駁回鄭性澤上訴,維持台中高分院9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3號刑事判決。
105年5月2日,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跟鄭性澤分別聲請再審,經台中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主要理由包括:
- 台大醫學院提出的鑑定意見否定原確定判決認定的兩階段槍擊認定,而且羅武雄被擊中心臟並不會當場斃命,原確定判決認定羅武雄中彈當場死亡,無法槍擊蘇警員的立論基礎動搖。
- 由原確定判決認定殺害蘇警員的「克拉克手槍」退殼測試影片,彈殼退出可能在槍手的左側,也可能在右側,無法排除是羅武雄擊發可能性。
- 最後,因為本案是室內槍擊,在場的其他人手上也驗出火藥殘跡,無法以此推斷槍手是誰,動搖原確定判決的認定。
無罪的理由
根據台中高分院週四的新聞稿內容,改判無罪的理由包括:
- 鄭性澤之前雖然有自白,但勘驗撰寫自白書的過程,警察並沒有踐行訊問姓名資料、告知權利事項的程序,也沒有問被告如何涉及本案過程,錄影只有被告書寫自白書的過程,違背辦案正常程序。依照鄭性澤就醫紀錄跟進入看守所照片,臉部出現新的瘀傷,自白不是出於任意性,不能作為不利的證據。
- 死者蘇警員固然是遭到「制式克拉克手槍」三槍致死,但依照台大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及兩位鑑定人李俊億、孟憲輝的意見,三槍來自同一方向而且是接續的,不是起訴書所講的「兩階段開槍」。
- 羅武雄有帶4把槍到KTV,並且把2把改造的「克拉克手槍」交給鄭性澤,羅武雄也有持A、B槍在包箱內射擊酒瓶。但沒有證據證明羅武雄在拿B槍射擊酒瓶後,有把B槍交給鄭性澤。雖然兩位證人張及梁先生說他們有看到羅武雄把槍交給鄭性澤,但這都是在拿槍射酒瓶之前的事情,加上天花板取出的子彈鑑定報告,無法以這兩位證人的證詞作為對鄭性澤不利的認定。
- 在場一位高警員說有看到羅武雄朝警察開槍的槍管是黑色的以及在場其他員警的說法,由此可以認定羅武雄有向蘇警員開槍,而且是使用「制式克拉克手槍」。
- 依照在場高警員所講死者位置,鑑定意見、羅武雄坐的位置、現場彈殼掉落的位置,加上短暫的槍戰過程中無法確認死者和羅武雄死亡順序等情形,無法排除羅武雄開槍射死蘇警員的可能。
- 鄭性澤手上雖然驗出火藥殘跡,但在場的其他人也驗出來了,無法作為不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