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先生是保二總隊員警,因為留著長髮,在104年間被以儀容不整違反規定,申誡17次。依照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每一申誡扣1分,後來葉先生的綜合評擬只有60分,年終考績被列為丙等。

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年終考績列為甲等、乙等都會晉本俸一級,並給予獎金。丙等則是留原俸級,也沒有獎金。葉先生對保二總隊考績評定的處分不服,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葉先生敗訴。

葉先生的主張

葉先生認為保二總隊的考績處分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非列舉基本權、行政自我拘束及誠實信用原則,此外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該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的考績,不得因性別而有所差異。葉先生主張應該審查蓄髮申誡17次的原因事實,撤銷申誡處分後,把扣分的部分加回來。

行政法院的理由

行政法院駁回葉先生起訴主要的理由包括:

第一,考績評定涉及人的評價,需要長時間的行為觀察,才能形成印象。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的功能最適,應該讓行政機關作成決定時有判斷餘地,只有在判斷恣意或其他違法時,才能撤銷或變更。

第二,因儀容不整違反規定而申誡,屬於對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的處置,葉先生可以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在30日內提起申訴、再申訴,但葉先生沒有提起救濟,申誡處分已經確定。因此,這次的行政訴訟,法院只去審查年終考績列為丙等是否違法,17次申誡處分既然已經確定,依照考績法施行細則列入扣分,考績程序並沒有程序上的瑕疵或認定事實的違誤,也沒有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

第三,至於蓄髮的問題,警政署在92年訂定了「儀容重點要求事項」,屬於機關的管理措施,類似雇主對員工有一定程度指揮管理所必要的限制,在機關管理權的範圍。對男、女員警儀容不同要求,並沒有違反性平法。此外,「儀容要求重點事項」的規範目的在於「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這件事情和性平法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目的,有所不同,並沒有違反性別法的疑慮。

總結來說

法院認為因為考績的評定應該尊重機關的決定,除非有判斷恣意或其他違反,才可以撤銷或變更。而且蓄髮遭到17次申誡的處分,因為葉先生沒有提出申訴,都已經確定,之後依規定扣分及綜合評量,並沒有違反程序規定。最後,警政署對儀容的要求屬於機關管理權的範圍,對男女不同要求,並沒有違反性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