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分享案例的事實是一位大客車司機在仁愛路公車專用道上行駛,經過復興南路交岔路口時,撞死一位闖紅燈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老先生。法院判決成立過失致死罪,有期徒刑6個月,判決中並沒有提到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此外,由於這位司機五個月前也曾經撞死另一位違規穿越行人穿越道的女士,雖然被告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但法院這次並沒有給予緩刑,以下整理自高院106原交上訴8刑事判決。
司機有過失嗎?
這或許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既然死者闖紅燈,為什麼司機要負責呢?判決指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身為職業大客車駕駛,應該注意公車專用道時可能隨時有行人經由行人穿越道欲穿越趕搭公車或跨越道路的情形,法院認為司機違反上述的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為什麼不能易科罰金?
本案的判決並沒有提到易科罰金的折算標準,這是因為法院不准易科罰金嗎?不是的,是因為本來就無法易科罰金。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的易科罰金需要同時滿足兩個要件:
第一:法定刑最重5年以下。
第二:宣告刑,也就是法院最後判的刑度在6個月以下。
司機涉及的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5年以下,原本是符合易科罰金標準。然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了4種加重其刑至1/2的類型,包括:
- 無照駕駛。
- 酒駕。
- 毒駕。
- 行使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本案的司機符合其中第4種情形,最高法院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加重,使原本的過失致死成為一個法定刑加重的獨立罪名1。
換言之,此時法定刑因為道交條例的加重後,已經超過5年而不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既然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法官也無庸在判決書寫下,如果易科罰金的話,應該用什麼標準換算1日了。
無緩刑、不能易科罰金,一定要入監服刑?
這倒是不一定。
因為98年的刑法修正時,增加了易服「社會勞動」的制度,只要是宣告型在6個月以下,不管法定刑多重,受刑人可以請求以每6個小時社會勞動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而不用入監執行。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由誰決定
我們之前的文章「不准易科罰金的正當法律程序」曾經講過這個問題,法院判決之後,受刑人只取得聲請易科罰金的資格,檢察官可以對易科罰金的指揮執行,依照具體個案、考量犯罪情節,以及個人特殊事由,如果認為受刑人不進去關,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是可以不准的。而且,只要檢察官沒有濫用權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這是檢察官職權裁量的事情。
至於易服社會勞動,也是和易科罰金類似情形,只是要多考慮受刑人的身心健康,會不會讓社會勞動的執行顯有困難。
總結一下三個重點
第一,雖然大客車司機撞死闖紅燈穿越行人穿越道的路人,但法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規則,無論有無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且,身為職業大客車駕駛,應該注意公車專用道時可能隨時有行人穿越,司機違反了這些注意義務而有過失。
第二,易科罰金需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法定刑5年以下、宣告刑6個月以下,但易服社會勞動,只要宣告刑在6個月以下,都可以聲請。業務過失致死法定刑原本在5年以下,但因為道交條例的加重,使法定刑超過5年,因此不能易科罰金,只能易服社會勞動。
第三,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是檢察官的權限,可以個案審查是否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易服社會勞動還要考量受刑人身心健康是否適合,只要沒有濫用權限或違反程序規定,是檢察官職權裁量範圍。
- 這裡的專有名詞稱為「刑法分則」加重,相關見解包括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 1388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