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高院就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二審宣判,無罪判決確定。高院的理由基本上和地院相仿,以下是該案的主要理由。

自訴案的範圍

柯建銘自訴的區塊有二,圍繞在之前九月政爭,特偵組另案監聽發現柯建銘疑似關說,黃世銘在8月31日晚上拿著「專案報告一」連夜進入總統官邸向馬英九報告,隔天中午再拿著修改後的「專案報告二」進入官邸,之後並召開記者會說明。

  1. 教唆洩漏:柯建銘主張黃世銘連夜帶進官邸的「專案報告一」裡面有應該保持秘密的偵查作為、監聽譯文、個人資料,馬英九卻教唆黃世銘把「專案報告一」修改補充,黃世銘隔天中午再拿修改後的「專案報告二」洩漏給馬英九。這部分,柯建銘認為構成下述三種罪名的教唆犯:通保法第27條第1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修正前個資法第41條、第4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洩漏個資。
  2. 妨害名譽:柯建銘也認為馬英九9月11日召開記者會提及:「王院長為柯建銘委員關說司法案件的這個事實」等,散布不實資訊,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

上面柯建銘自訴的範圍,北院在今年3月28日判決馬英九無罪,昨天高院駁回上訴確定。至於檢察官起訴的另外兩個部分,包括8月31日,馬英九口頭轉述「專案報告一」給江宜樺跟羅智強。9月4日,馬英九要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案情這兩個部分,北院8月25日判決無罪,北檢提起上訴,由高院另外一庭受理,不在昨天高院判決的範圍內。

高院認定無罪的原因

一、教唆洩漏

(一)總統的定位
  1. 高院認為從憲法角度觀之,總統是憲法上行政機關、最高行政首長。從事實層面來看,並非虛位元首。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認定,無須立法院同意,中央部會首長,常由總統和行政院長共同會商後決定,行政院長可以說是總統的幕僚長。
  2. 這可以從最近政局來得到證明,賴清德接任院長後,部會首長異動只有少數幾人,甚至蔡總統還出面慰留。中央閣員如果違法亂紀,輿論就會怪執政團隊,總統出面瞭解或併同行政院長處理,以解決政治風暴、維持政局、維護國家利益,並沒有違背憲政體制。
(二)無教唆洩密
  1. 地院判決認為:黃世銘8月31日、9月1日所交給馬英九的兩份專案報告差別不大,只是呈現方式不同。而且監聽在內的資料,黃世銘已經在「專案報告一」中先告知馬英九,屬於黃世銘已經對馬英九洩漏的秘密。隔天,黃世銘交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二」重複洩漏同一內容,對馬英九來說已經不是秘密。縱然馬英九有詢問黃世銘一些問題,涉及黃世銘已經洩漏的秘密,並不會構成「再次洩密」。
  2. 高院除了維持地院看法外,並指出總統是國家元首,聽到檢察總長報告後,立即召集行政院長、總統府副秘書長會商,符合政治運作現況。在開會時,馬英九沒有公開相關秘密資料,特偵組也定調為司法關說的「行政不法」,無法認為馬英九有教唆洩密。
  3. 至於「專案報告一」、「專案報告二」內容不同部分,馬英九是否教唆黃世銘洩密呢?柯建銘主張:黃世銘在9月1日凌晨有88秒來自總統府的通聯紀錄,是和馬英九的對話,因此是馬英九電話中教唆黃世銘交付。不過高院認為這段88秒的對話並沒有監聽,只有通聯紀錄,無法證明馬英九有指示或教唆。此外,黃世銘也表示攜帶「專案報告二」進入官邸,是自己決定的。

二、妨害名譽

就妨害名譽部分,高院認為柯建銘是民進黨總召,王金平長年擔任國會領袖,2人屬重要公眾人物,在社會生活上應有容忍接受大眾監督、檢視之義務。馬英九的記者會在自家黨部召開,新聞稿也是提到立法院長關說個案,並不是以誹謗柯建銘的名譽為主要目的。而且依照檢察官林秀濤的證詞,參考通聯紀錄,指「曾勇夫前部長、陳守煌前檢察長接受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事出有因。馬英九在發表聲明時,因為認知特偵組已經相當查證,發表聲明應該是出於善意而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合理評論。

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案,二審仍然無罪的原因 有 “ 1 則迴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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