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4日所作成的釋字748號解釋,認為民法婚姻章規定,沒有讓同性別的兩個人,可以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了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及平等權。解釋文最後要求有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的話,同性二人可以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那麼,在這兩年之間,如果法律尚未修訂完成,同性別的兩個人,請求戶政機關作成結婚登記,該怎麼辦?

今天北高行針對一件同性婚姻登記案件宣判,法院一方面撤銷訴願決定跟戶政事務所否准結婚登記的處分,但另外一方面,並沒有命戶政事務所作成准許結婚的登記,而是駁回原告這部分的起訴,為什麼如此呢?

案件事實

原告是兩位女性,在103年8月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遭到否准,原告提起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戶政事務所的否准處分,並請求法院命戶政事務所作成准許結婚的處分。

北高行的判決

如前面提到的,本案可說是勝負各半,法院撤銷訴願決定跟戶政事務所否准結婚登記的處分,但同時也駁回原告請求戶政事務所作成准許登記的處分。

撤銷訴願決定跟否准登記處分的理由

北高行認為戶政機關駁回結婚登記的理由,是認為同性婚姻並非民法上合法婚姻。但是這個理由已經被釋字748號認定違憲,因此戶政事務所否准登記的處分應該撤銷。

駁回請求做成准許結婚登記處分的理由

既然否准同性結婚登記是違憲的,那為什麼又不准原告請求戶政機關作成准許結婚登記的處分呢?

行政法院認為雖然民法婚姻章規定被宣告違憲,但同性婚姻制度尚未立法或制定,法院在法無明文情況下,無法命行政機關做成准許結婚登記的處分。

兩年修法義務是立法院的權責,即便存在漏洞,也不是法院可以直接填補處理。而且戶政事務所也表示,在制定或修法期間,原告可以先為「同性伴侶登記」,作為防阻同性婚姻被污名化的最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