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國慶日,總統都會發表國慶演說。那麼,在國慶日之前,總統的講稿是不是國家機密?還是屬於國防以外秘密?或者一點都不秘密?如果是秘密,是否會因為總統在國慶日講完,而有所不同?高院99年上訴3186刑事判決探討了這個問題。

案件概要

被告共有兩人,甲跟乙。甲是某印刷公司員工,承辦2004年國慶日總統講稿印刷,甲的朋友乙主動聯繫,希望可以事先探得當年總統講話內容。甲在當年10月8日從總統府取得國慶談話原稿後,影印了一份給乙,乙再傳真給在大陸經商的朋友。該講稿並未經總統府核定為國家機密,也並未列機密等級,然而總統府承辦人員是以密封方式交給甲,當時口頭告知應予保密。

相關條文

(一)檢察官起訴主張最重的條文包括:

  1. 甲跟乙共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刺探資料的乙,另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1項:「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院的認定

法院認為甲、乙並未構成國家機密保護法刑責,但構成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為何不構成國家機密?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國家機密 ,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因此國家機密,除了應該具有秘密之實質外,還須經特定程序核定機密等級。
  2. 當年國慶總統講話原稿並未經總統府核定,並非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之國家機密。

為何屬於國防以外機密?

  1. 最高法院一些判決指出1刑法第132條所稱之「應秘密」,是指和國家政務或事物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並不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
  2. 國慶總統講話內容 ,涉及政策宣示、國家施政方向或國家定位等,雖並未涉及具體執行事項,未公開前並不容易取得,如果被事先知悉運用,對政策、施政及國家利益有危害之虞,可以說對「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
  3. 因國慶講話常有重要政策宣示,對政經形勢有相當影響,不能在事後檢視演講內容,因政策並無變化歧異,就認為該講稿不是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
  4. 而且,總統府已經採取相當隱密措施,承辦人員除了密封講稿外,交給甲時,還囑咐講稿屬於機密文件,要小心保密。
  5. 雖然該講稿並未經核定為機密文書,但如前最高法院見解,刑法第132條應秘密文書,不以明文為限。

總結來說

法院認為總統國慶講稿在國慶日之前,屬於國防以外秘密,因刑法第132條所稱的「應秘密」,不已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即便沒有經核定為機密文書,還是可以構成。但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的「國家機密」,則要經過一定程序核定,但本案未經核定程序。最後法院判決甲、乙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處有期徒刑5月,適用減刑條例,刑度減半,得易科罰金。

  1. 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57年度台上字第946號判決、91年度 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