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修正了三大部分,包括:審判中無辯護人被告卷證獲知權、防逃跟羈押抗告。這份草案會在會銜行政院後,送立法院審議,以下整理自司法院新聞稿

審判中無辯護人被告卷證獲知權

如之前我們所介紹的「限制無辯護人刑事被告閱卷,是否違憲?」一文,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利在現行的規範下,是交給辯護人行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可以看得出來,這個條文並沒有提到被告。沒有請律師的被告依照第2項本文,所可以閱卷的內容,僅包括筆錄影本,並不及於其他證物。

司法院修正草案,明文賦予無辯護人之被告在必要限度內之卷證獲知權,在限制的情況下,也讓被告可以提起抗告。除此之外,也禁止取得的卷宗目的外利用。不過,司法院用的字眼是「卷證獲知權」,而非「閱卷權」,新聞稿指出透過電子卷證或提供影印、重製卷宗及電磁紀錄方式,可以避免卷證滅失的風險,並且避免提解在押被告到法院閱卷的勞力費用。

防逃

羈押替代手段

之前許多被告在判決確定前後,潛逃出境,讓司法刑事判決無法執行。這次司法院提出的草案,對法院停止羈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審判中法院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必要的被告等情況,法院可以要求被告:

  1.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2.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 居所或一定區域。
  3.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4.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以避免被告逃亡國外規避刑責。

宣判強制到庭

除此之外,草案也在判決宣判後,做出下面六種改變:

  1. 除法定例外情形外,被告在宣判時有到庭義務。
  2. 宣判一定重罪以上的被告,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於無羈押必要之被告,應考量應否為適當之替代措施。
  3. 宣判期日,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法院宣告重罪的案件,應逕予拘提並限制住居。
  4. 必要時,檢察官可以在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
  5. 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不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
  6. 受罰金以外主刑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得命限制住居或逕行拘提。

羈押抗告

大家應該還記憶猶新,2014年春節期間發生一件因不滿離婚官司跟傷害判決的張先生,開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的事情,該案就張先生是否羈押,在北院及高院間來來回回五次,上演五度五關。

這次的草案規定,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裁定的抗告,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換言之,之後高院必須自為裁定,不能再把案件發回給北院。

但草案中也規定,未經傳喚被告答辯者,不得對其為不利益變更之裁定。但被告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就算是自願放棄聽審權保障,抗告法院可以逕行裁定。

最後,不是每個地方都有高等法院配置,如果羈押抗告的被告所在地和抗告法院有視訊設備,也可以透過視訊訊問。比如苗栗受到羈押的被告,會抗告到高等法院,如果兩家法院有視訊連線,以後就可以透過視訊來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