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我們提到釋字753號解釋的源起、爭議跟多數意見,接著讓我們探究大法官間出現的爭議。解釋理由書的諸多片段,都有大法官出現不同意見。甚且,即便結論相同,論理過程也可能完全不同,比如這個問題:「健保特約內容,有無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一)健保署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的關係
這點可能是本號解釋中,大法官唯一的共識。毫無疑問,依照釋字第533號解釋,健保署和特約醫療機構之間,是一種行政契約的關係。
(二)健保特約內容需不需要法律授權?
多數意見認為全民健保的特約雖然屬於行政契約,但仍然有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適用,只是審查之後獲得合憲的結果1。
問題是,健保署和特約醫療院所之間,都會簽訂一份定型化契約,特管辦法的規定事項,都是合約中約定的一部分。這份行政契約的特約內容,需要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
吳陳鐶、黃虹霞大法官認為不用。
吳陳寰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認為得否締結行政契約跟內容,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不用另外有法律明確授權。比如釋字348號解釋涉及的公費醫學生,是為了解決公立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困難,也沒有要求行政機關和人民締結行政契約,需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至於行政契約可能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無效的情況,但這和法律保留原則無關。換言之,特約醫療診所權益受到限制,是因為締結行政契約的結果,並不是特管規定所致2。
黃虹霞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措辭更是強烈,意見書一開始,她就提到 :「本席除已於審查過程中,盡一己之責詳予說明,經記錄在案外,另為予將來與行政契約相關之案件容留再思考可能,爰為本協同意見補充說明…」她認為行政契約和行政處分不同,停止契約、扣減醫療費用,是因為健保署本於契約當事人的地位,在契約架構下,地位與私人無異。就行政契約中的違約爭議,和法律保留無關,當然也沒有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問題。她最擔憂的是,哪個行政契約的內容和從業人員工作、財產沒有間接關聯?這樣是不是說全部的行政契約都要合於法律保留原則3?
健保是一種需要法律授權的行政契約
湯德宗大法官指出:行政契約的締結,原則上並沒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但健保是強制型社會保險,特約內容攸關國家能否提供完善醫療服務,而且總額支付制度,間接影響醫事服務人員財產權跟工作權,因此多數意見認為屬於公益重大事項,而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4。張瓊文大法官則表示她贊成多數意見認為行政契約的訂立,在「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前提下,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5。
換言之,多數意見應該還是認為一般的行政契約沒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但健保屬於公益重大事項,屬於例外。黃虹霞大法官則指出:多數意見不明說,這是她不敢讓步的原因。
(三)可否請求酌減違約金?
雖然反對需要法律保留的見解,似乎對特約醫療院所更為不利,不過反正結果是合憲,前階段要不要法律授權,其實也沒那麼重要。反倒是湯德宗大法官意見書所提到的一件事情,值得重視。
他認為不管是「停止特約」、「不予支付」、「扣減10倍申報費用」,其實都是一種違約金的約定,如果有顯失公平,行政法院可以在個案中酌減6。這裡無非是指出一條明路,雖然特管辦法合憲,但是如果成為契約一部分的特管辦法顯失公平,醫療院所在行政訴訟中,是可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2條,由法官酌減違約金。
一起讀判決好奇查詢了「全民健康保險 違約 酌減 行政」這組關鍵字,發現了曾有醫療院所被扣減醫療費用,主張違約金酌減,但都沒有被行政法院所採納,比如最高行政法院102判字18、100判字1333、93判字856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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