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提到一則關於無照駕駛的陳小姐酒後撞斷值勤員警雙腿的新聞,問了幾個問題。第一,裁判書應該去哪裡看。第二,無法理解為什麼從3年2個月減到2年10個月。由於二審裁判書目前還沒上網,以下僅是從新聞報導獲得資訊的推測,一切還是要以上網後的裁判書為主。

判決書去哪找?

以下是幾個可以查判決書的網站,包括:

  1.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2. 法源法律網
  3. Lawsnote
  4. Foreseer
  5. Legal Works

新聞已經把被告的姓名寫出來,直接丟進去搜尋就可以找到一審判決,不過目前二審判決尚未上傳,還需要等等。除了被告姓名外,則可以從新聞中的一些蛛絲馬跡來作為關鍵字搜尋判決。

一起讀判決介紹的判決,都會把判決網址放在網誌版中,您也可以點選網誌版的文章連過去,省去您找判決的時間。

一審判了什麼

新北地院105審交訴244刑事判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根據該條規定:「因酒駕而致人於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重傷的定義則在第10條第4款,包括「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員警因為車禍造成右腳截肢,屬於重傷害。

過失重傷害罪的特別規定

讀友問說,為什麼不是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的最低本刑是3年以上。

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第277條的適用範圍在於:「故意」傷害他人,而導致重傷害的結果。過失致重傷罪則規定在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法定刑是1年以下。

因為立法者認為過失重傷罪,因酒駕發生的情形,刑度不夠,才又制訂了酒駕致重傷的1年以上、7年以下規定,作為特別規定。

下一個問題,新聞報導說二審是因為一審不該加重而加重,因此撤銷判決後,將刑度降低,這又是為了什麼?

加重其刑的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什麼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可能跟一般人想像不同,所謂的「至」二分之一,是指法院最多可以加到法定刑二分之一的刑度,並不是說一定要加到二分之一。

可不可以再用道交條例加重?

道交條例第86條的加重規定,是在民國86修訂的,至於酒駕致重傷,則是在88年增訂。

道交條例該條加重的樣態主要有4種,包括:

  1. 無照駕駛。
  2. 酒駕
  3. 毒駕
  4. 行使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本案的被告陳小姐,一共出現了兩種加重樣態,包括無照駕駛跟酒駕。

第一,酒駕致重傷罪+酒駕加重?

新北地院認為既然酒駕致重傷罪,已經就酒駕肇事,導致人重傷的情況處罰,不用再依照道交條例的酒駕情形加重。

第二,無照加重?

如前面提到的,道交條例第86條的加重情形有四種,雖然新北地院認為不因酒駕再加重,但被告無照駕駛,仍然屬於一個加重事由,因此需要依該條加重其刑。

從新聞報導來看,高院並不同意這個見解。這個問題有點複雜,過去法院也曾經有過不同見解,但近年趨向認為不應該再行加重,這個問題等二審判決上網,我們再跟大家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