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陳明文案二審宣判,陳明文一審原本無罪,二審改判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消息秘密罪。那麼,陳明文可以上訴最高法院嗎?

台南高分院認定的事實

2007年,當時的嘉義縣水利局局長陳殿寶把民雄污水道工程預算從8.7億下修為7.9億、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最有利名單這幾件事情,告訴了廠商偉盟公司董事長賴文正。

縣長陳明文則把標案底價是6.54億告訴賴文正,當時偉盟公司投標價原本是6.58億,另外一家清泰公司則是6.59億。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取最低標決標的情況,應該由較低價的偉盟公司優先減價,如果減價結果仍然超過底價,兩家公司再重新比減價格。但因為偉盟公司已經知道底價,因此減價到6.538億而決標。這個價格,只比底價低了20萬元。

構成什麼罪?

台南高分院認為不管是陳殿寶提供的工程預算金額、專家學者建議名單、最有利名單,或是陳明文給的工程底價,都是屬於國防以外的秘密,水利局長陳殿寶、縣長陳明文都構成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罪,該條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陳殿寶被判了1年2個月,陳明文6個月。

除此之外,檢察官還起訴圖利罪,但法院送會計師鑑定之後,這件標案廠商後來虧損,並沒有獲取利益,因此認為不構成圖利。

至於,一審嘉義地院原本判決陳明文無罪的理由在於,當時的賴文正雖然在調查站作出對陳明文不利的證詞,但地院認為賴文正的證詞是受到調查官的利誘而無證據能力。賴文正原本作證說底價是自己算出來的,調查官對賴文正說:「伊不是故意要給你嚇,當然你們善意的回應,我們會有善意的回應」,在賴文正辯護人和調查官確認後,賴文正更改證詞表示「我因為5月16日我去,另外事情去找被告陳明文,順便跟被告陳文明問這個東西啦,被告陳明文有跟我講654左右這樣子」,至於這部分台南高分院認定為什麼和地院不同,新聞稿還看不出來,有待判決上線。

陳明文可以上訴?

依照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款,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陳明文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構成刑法第132條交付或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這條罪判到最重,剛好就是三年有期徒刑,原本是不可以上訴三審最高法院的。

不過,大法官在今年7月28日剛剛作成的752號解釋,就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認為沒有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而宣告失效。

因此,依照釋字752號解釋,陳明文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至於判無罪的圖利部分,是可以上訴第三審之罪,檢察官也可以針對無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