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臺中高分院就王忠義案二審宣判,法院的新聞稿跟媒體的相關報導都已經很清楚。尤其這次法院的新聞稿,相當精簡好讀,以下簡單介紹本案。
檢察官起訴的內容
王忠義、陳麗雅夫婦被起訴共謀殺害王忠義父母。
父親部分
103年5月30日下午,把住院治療的父親強行載離醫院。到了晚上,把父親帶到北港溪上游,以鐵器重擊頭部致死,再把屍體棄置在溪床上。
母親部分
103年8月中,先替母親投保50萬元。10月5日下午,以出遊名義,將母親推落溪中溺斃。
南投地院的判決
就父親部分,地院認為無法推論顱骨是遭到金屬頓器重擊,雖然出院時表現冷漠,但父親個性內斂,未必會把內心想法告訴醫護人員,無法證明當時非自願出院,就檢察官起訴兩人共謀殺害父親部分判決無罪。
就母親部分,地院認為王忠義為了保險金,以手肘抵住母親肩膀往下壓,使母親溺斃,判處無期徒刑,至於陳麗雅則無證據顯示參與而無罪。
臺中高分院就王忠義改判無罪的理由
父親部分
頭骨雖然破裂,但無法判斷是被人打的,或是高處墜落撞擊,也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所為的,因此維持原本無罪判決。
母親部分
第一,101年到103年10月之間,王忠義夫婦仍然有零星收入63萬元,兩人所積欠卡債都是在96年之前,實質上成為銀行呆帳,無法對兩人執行到財產。而且王忠義父母生前持續領取每月7000元農保津貼,都由王忠義夫婦支配。因此,為了詐領50萬元保險金而殺害母親,和常理有所違背。
第二,母親的遺體相驗解剖,沒有發現抵抗傷或明顯的人為外傷。至於右上背、肩部肌肉出血,解剖法醫師認為是橫紋肌斷裂所造成,相對應的皮膚或皮下組織,並沒有外力造成的外傷。而且,根據相關研究結果,在單純溺斃個案中,有一半以上的個案,都會出現這種垂死前用力掙扎、過度伸張、收縮導致橫紋肌斷裂的出血。因此,母親極有可能是意外落水溺斃。
第三,雖然王忠義警詢中曾經自白將母親頂撞落水,再下壓溺斃。但是當天警察問的前三個小時,王忠義都是否認的。在員警不斷的以兩個人和一個人關是不一樣的,你都受不了,你太太怎麼受得了,小孩會被安置的話勸誘。而且王忠義也一直問說,是不是這樣講,陳麗雅就會沒事。在警察告知未必之後,王忠義就否認之前的自白,這段自白的任意性,有所疑慮,也和上面提到的解剖結果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