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緣起
華航原本只有「企業工會」,但空服員認為該工會被資方掌握,另組「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我們稱為「空服員工會」)。2016年6月23日,「空服員工會」宣布從凌晨開始罷工。24日和華航達成協議(以下稱為624協議),包括四點:
- 逐步提高外站津貼到每小時5美元。
- 非「空服員工會」會員,不能享受外站津貼提高的待遇(禁止搭便車條款)。
- 華航如果提高「非會員」的外站津貼,應該再提高會員相同金額。舉例來說,如果「非會員」外站津貼從2美元調高到4美元時,「會員」也要跟著上調2美元。
- 如果華航違反第3點,應該再補給法定利率2倍的遲延利息給會員。
沒想到五天後的6月28日,華航和原本的「企業工會」也達成協議,調高和「空服員工會」一樣的外站津貼,甚至提高的時間還提早一天。華航後續並沒有依照624協議第3點,再調高「空服員工會」會員津貼。7月29日,華航另外發給罷工期間配合調度出勤的空服員、地勤人員獎勵金。
工會的主張
空服員工會認為「624協議」屬於「團體協約法」規定的「團體協約」,而且華航公司違反禁止搭便車條款,並沒有同額調高會員津貼,後來又否認「624協議」屬於團體協約,以上都屬於不當勞動行為,因此申請裁決。
勞動裁決與行政法院判決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後只認定華航6月28日和企業工會達成協議,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的不當勞動行為,其餘則駁回。「空服員工會」對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昨天北高行維持勞動裁決,駁回「空服員工會」,裁決書和北高行判決的理由大致相同,整理如下:
(一)團體條約應該符合法定程序
「團體協約法」規定的「團體協約」是指:雇主與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對於團體協約協商開啟、協商代表產生方式、簽訂程序、協約內容及限制、 效力等,團體協約法第6到第25條有明文規範。
「空服員工會」雖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勞資爭議協調,推派談判小組,目的是在解決勞資爭議,並非簽訂團體協約,這和團體協約法規定的協商開啟、代表選派的程序不同,除非當時的爭議經調解成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視為團體協約,否則「624協議」並非團體協約。
北高行並指出:當時「空服員工會」另有非會員的秘書長、顧問跟兩位律師參與,不符合協商代表以工會會員為限的要件。和協商開啟、代表選派等程序不同,那天應該是為了平息罷工的一般性團體協商,並不是團體協約法的「團體協商」,只會發生拘束「空服員工會」和華航間的債法效力,即便之後經過「空服員工會」會員大會追認,也無法變更性質。
「空服員工會」又主張華航公開否定「624協議」屬於團體協約,也是不當勞動行為,但「624協議」既然不是團體協約,不能因為主張不同而認定屬於不當勞動行為。
「624協議」不是團體協約,該怎麼辦?裁決書指出:應該由民事訴訟來處理。北高行則認為:因為「624協議」只有債法效力,「空服員工會」請求華航應該向「空服員工會」會員給付提高的差額這部分,應該依民事訴訟來請求救濟。
(二)華航有妨害「空服員工會」組織的不當勞動行為
雖然「624決議」不是「團體協約」,但華航另外和「企業工會」達成協議,則屬於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書指出:
- 比較「空服員工會」和「企業工會」分別和華航達成的協議,「企業工會」調升的時間還比「空服員工會」早一天,具有「企業工會」條件更好的象徵性意義。
- 「空服員工會」的會員原本都是「企業工會」的會員,是因為不滿「企業工會」而另外成立,會員都有雙重會籍,需要繳交兩份會費,區分會員和非會員的待遇,有急迫的需求。華航使「企業工會」會員可以輕易比照罷工爭取的條件,對積極罷工的人情何以堪,這將造成華航員工不願加入「空服員工會」,甚至想要退會。
- 因此,華航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不當影響、妨礙申請人組織之不當勞動行為。
(三)發放罷工特別津貼給非會員,非「不當勞動行為」
「空服員工會」主張華航在罷工後的7月29日,發放罷工期間配合上班的空服員、地勤人員特別津貼,屬於不當的勞動行為。但裁決書認為:工會發動罷工時,如果要求雇主不能採取任何對抗性措施,實在無法期待。雙方既然屬於對抗狀態,都可以盡力宣傳或爭取員工認同。當時,「空服員工會」在6月22日舉辦投票通過罷工,對外宣布7月擇期罷工,隔天晚上突然在臉書上宣布凌晨開始,是一種突襲式罷工。衡情華航會採取緊急應別措施,以維持營運。而特別津貼的數額每次約1000到2500元,屬於合理對價,並非不當勞動行為。
總結一下
本文有點長,以下是三個小重點:
首先,「團體協約」有一定的要件,「空服員工會」和華航在6月24日協商的結果,並未符合法律規定,只能認為是一般性的團體協商,在工會和華航之間發生債的效力,工會應該由民事訴訟來主張。
其次,華航在和罷工的「空服員工會」達成協議後,隨即在5天後和「企業工會」達成協議,象徵性的給予更優惠的條件,這是一種妨害「空服員工會」組織的不當勞動行為。
最後,華航和工會之間存在對抗情形,彼此都可以盡力宣傳跟爭取認同。華航提供未罷工空服員適當津貼,是合理的對價,而且當時屬於突襲式的罷工,無法期待華航不做任何反應,以維持營運,此部分並非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