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本文是陳地瓜法官去年中,在台中女中對一群老師的演講稿內容,經授權轉載。
「勿枉勿縱」這四個字,是我從小聽到大、從當學生聽到當法官,歷史戲和包公傳都是這麼演的。不要冤好人,也不要讓壞人脫罪。這真的是國家刑事訴訟的最高境界。但這是人的社會可以做得到的嗎?「讓自己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社會發生的歷史事實趨於一致,是每一位法官無可迴避的道德責任」。我想,如果在座的各位老師當了法官,一定也希望自己能做到這一點。這是一個合理正直的人對自己的期許。
首先,我要提一下我所認知東西方文化底蘊中,就刑事審判部分的差別。在西方,他們觀念裡比較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他們不會完全相信政府。在東方的華人社會,總是期待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手段」,是比較信賴政府,期待包青天的那種。但我們刑事訴訟法架構,其實是朝向西方思維而設計,所以先天上,我們的司法是往多數人期待的另一個方向伸展。就好像我們希望絲瓜的藤蔓往棚架中心長,結果她一直攀爬到隔壁仇人的牆壁一樣。
刑事訴訟法裡面,跟法院有關的有許多原理原則,比如無罪推定原則、直接審理原則、刑罰變更從輕原則、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都是規定來要保護被告的。這些原則其實都是繼受(抄襲)西方國家的法律規定,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經歷了很多的慘痛經驗教訓發展出來的原則。什麼樣的慘痛教訓呢?人們發現國家實在是一個可怕的東西(機制),最會因為故意和錯誤,戕害人民自由權利的,不是壞人, 而是國家。壞人犯罪,國家可以修理他追訴他懲罰他。國家犯錯,人民反而控訴無門。所以會有這些原理原則跑出來,原因無他,就是要防止國家冤枉好人,防止人民因為國家的錯誤被處罰,甚至被剝奪生命。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 每一個原理原則都是至少一個血淚斑斑的教訓。以我國為例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明定犯罪嫌疑人在司法警察調查中可以選任律師為他辯護。這個條文原先不是這樣的,之前只有起訴後的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1。在台灣第一件持槍強盜銀行的李師科案調查過程中,發生了犯罪嫌疑人不堪警察刑求跳淡水河自殺的事件,那個人叫做王迎先,於是在71年間修法,明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任律師保護他的權利。那壞人呢?壞人就交給國家去處理,因為以國家的資源之豐富,若真的要對付, 沒有哪個壞人沒有辦法對付。除非這壞人已經達到可以奪取政權的程度。
如果大家可以接受法官不是神明,法官只是具備一般人的知識水準和判斷能力,那制度的選擇上,就要做一個選擇。什麼選擇?當證據呈現出「可能是被告做的,也可能不是」的情況時,我們要選擇哪一種風險?讓壞人走出警察局在路上繼續犯罪的風險?還是讓無辜的人被剝奪自由和生命?寫在刑事訴訟法上的無罪推定原則和罪疑唯輕原則已經告訴我們,制度選擇了哪一種風險,而且也隱晦地讓我們知道, 天底下沒有勿枉勿縱那麼美好的事情,我們必須而且已經選擇了風險。
但是,我們的媒體和國民接受了這套價值了嗎?
講到這裡要切入正題了,各位一定心裡會有個疑問「那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冤案?」、「如果法官都能堅守無罪推定原則,被警察和檢察官誤以為的壞人,不就都能獲得無罪判決嗎?」。
讓我先不禮貌地問大家兩個問題:
第一,「各位當老師的,有沒有冤枉過學生?」
第二,「如果您已經生子,您有沒有冤枉過自己的孩子?」。
有吧!
您愛自己的孩子、學生, 都沒有辦法避免冤枉,法官面對之前毫無交集的被告,怎麼可能完全不可能冤枉呢?當然您可以說,面對學生和孩子, 法律並沒有要求無罪推定原則呀!
好,那我再從另一個角度來講。去年年底的某一個夜晚,我和另四個高中同學喝酒。我問擔任輪機系系主任的同學:「世界上有沒有一個完全沒有風險的輪船動力系統,不會發生錯誤,沒有停擺和錯誤的風險?」,系主任想了想,回答「沒有」。我又說「如果一個由電子訊號、傳動皮帶、齒輪構成的動力系統都存在風險。那一個完全經由人的判斷的構成系統要如何讓人放心? 」。
如果這兩個例子和問題都不能再讓各位理解「冤案無法避免 」,請容許我回頭來介紹刑案發生後,各階段的公務員扮演的角色。
當犯罪發生之後,第一時間是司法警察負責蒐證,詢問被害人、嫌疑人及證人、採集現場跡證、調閱監視器、鑑定證據等等。然後,司法警察把判斷為犯罪的人移送給檢察官,檢察官偵查後,再次確認警察移送的嫌疑人是不是犯罪的 人,遇到命案或重大的案件,檢察官也常和司法警察一起蒐證。如果檢察官認為嫌疑人是犯罪的人,就會向法院起訴。讓法官審查證據,聽取被告的辯解,決定要判有罪或無罪,判有罪的話要判什麼刑、判多重。
各位可以看到,這個過程中警察、檢察官、法官都在判斷 ,檢察官審核警察的判斷、法官審核檢察官的判斷、檢察官再透過上訴,審核法官的判斷。所謂的判斷,其實就是證據的審核和解讀,其實就是主觀的評價。那麼,除了是東方的神明(不包括希臘的眾神),怎麼可能不會出錯?所以我說 ,冤案是不能避免的。但我知道,這樣的觀點,可能讓您產生「這個法官在推卸責任」的不好印象。請容我繼續講下去 。
什麼原因讓警察和檢察官犯錯?大概有幾個可能:破案壓力、升官企圖、錯誤解讀證據、正義感的過度發揚。那麼,什麼原因讓法官犯錯?我的看法是去掉破案壓力和升官企圖,也就是錯誤解讀證據和正義感的過度發揚。
我拿自己當法官的轉變來向大家報告。二十多年前,我是一個快從司法官訓練所結訓的準法官,正準備到我的人生第一站 。那時候的我,是個完全認同應報主義、「有著素樸正義感 」的法官。對於殺人償命和犯罪就該被處罰這個從小深植心中的觀點,是毫不懷疑,而且摩拳擦掌準備上場實踐這個「真理」的。那時候的我,嫉惡如仇,生怕為惡之徒因為我的疏忽或不夠職權主動而脫罪。再加上除了少部分非常老實或行為被明確證明的之外,大部分的被告都會為自己辯解, 所以潛意識裡常認為被告在狡辯脫罪,於是證據不夠的,我自己想盡辦法查證,不斷地試圖在證明被告講的謊話,各位有沒有發現,這時的我在做檢察官的工作?
過了十幾年,慢慢發現自己過往的嫉惡如仇是如此的可怕。這種希望落實正義和果報的強烈企圖,多年來常常遮住我的眼和腦筋,讓我沒有辦法冷靜地全面根據證據判斷,在我開庭前看卷宗,還沒有聽被告講他的故事前,就想把他送進監獄。我不知道自己從什麼時候發現這樣很可怕,很有可能是在一些案子發現警察,甚至少部分不好的檢察官誤導證據,尤其是證人或被告的陳述。不過其實,也有不好的法官誤導被告的陳述或人家自白。很有可能在某些案子發現了被告之所以犯罪背後的原因;很有可能在開庭時和被告交換眼神時,發現對方眼神中的落寞、無可奈何和善良。最重要的,是發現自己年輕氣盛時認真的社會是多麼的狹礙,發現社會上存在著太多當時自己未曾經驗也無法理解的現象和無奈。
所以你問我是否曾經冤枉過人,我的回答是「肯定有的,但我不知道是哪一位,在哪裡」。如果我知道了,我想向他道歉。
講到這裡,大家能不能理解,為什麼我認為最容易造成冤獄的,是司法人員的正義感,美其名為「素樸的正義感」,實際上是草包的正義感。當這種正義感發揮到一定的程度時, 我剛才講的刑事訴訟原理原則都會被扭曲,無罪推定原則會被自由心證原則侵蝕,不符合正當程序的偵查方式會被法官包容。當然,也有可能是法官草菅人命 ,不把人家的性命當一回事的草率行事。我必須要承認,各位所屬的圈子有多少比例不好的老師,我的圈子大概就有多少比例不好的法官。因為我的圈子和您的圈子都來自社會, 這社會就是有這樣比例不好的人。而您和我的圈子,對於如何淘汰這種不好的同儕,依我的了解,成效都不令人滿意。
編按:演講稿還有後半段,請參見之前一起讀判決的粉專。
- 編按: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71年修正前規定為:【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換言之起訴前的檢察官偵查或警察調查程序,並沒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當年,也同時修正第33條閱卷權的規定,將原本【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限制在【審判中】,雖然可以選任辯護人,但辯護人並沒有偵查中閱卷權,也是釋字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程序閱卷權的爭議所在,後來並促成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