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大巨蛋停工案宣判,主文是:

  1.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 (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2.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3.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4,餘由被告負擔。

本案的原告是起造人遠雄巨蛋公司、承造人遠雄營造公司,被告是臺北市政府都發局,這樣的判決到底是誰輸誰贏呢?

本案告什麼?

本案是撤銷訴訟,一開始是因為都發局先對遠雄公司下達停工處分,遠雄因此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出爐後,遠雄公司仍然不服氣,因此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希望能撤銷停工處分和訴願決定。

誰勝誰負?

假設行政法院的主文是: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這代表原告大獲全勝,原本他想要撤銷的,法院都撤銷了。

但是,如果是像本案一樣的主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 (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這是一種部分勝敗的情況,被撤銷的範圍是「關於」後面提到的內容,並不是全部撤銷。大巨蛋案裡,撤銷的只有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的停工處分跟訴願決定。換言之,都發局其他部分的停工處分,是被法院所維持的。因此,主文第二項寫著「原告(遠雄公司)其餘之訴駁回。 」

至於,誰贏得比較多,要看原本處分的範圍而定,不過通常可以從訴訟費用的負擔看到端倪,本案的主文第三項是「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4」,,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的結果,當事人一部勝敗時,訴訟費用由法院命兩造比例、一造或各自負擔訴訟費用。通常法院會依照勝敗比例來定訴訟費用,如果是這樣的話,本案遠雄負擔了比較多的訴訟費用,應該是臺北市政府停工處分合法性的範圍比較大。

但實質上來說,還是要看勝敗的範圍,是不是當事人最在意的部分。

本案中的情況是什麼?

回到本案的情況,都發局以遠雄公司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6款規定:主管機關發現「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情形時,可以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強制拆除。

都發局認為有79處的主要構造與變更核定的建照圖不符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是支持這個認定的,可以停工。只是工程有公安疑慮,停工會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因此,就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措施工程,欠缺停工必要性。法院因此將「整個停工處分」裡,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部分撤銷,維持其餘的停工處分。

最後,北高行並附帶指出,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的前提下,該部分應該由遠雄和都發局透過專業人員協助,透過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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