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撤銷的大巨蛋停工判決
昨天,一起讀判決介紹了大巨蛋停工案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判決結果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 (附表同意先行報備進場施工項目除外)均撤銷。」
被撤銷的範圍是「關於」後面提到的內容,並不是全部撤銷。本案中,撤銷的只有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的停工處分跟訴願決定。換言之,都發局其他部分的停工處分,是被法院所維持的。
如何定義「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
這裡出現一個問題!
這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施作部分」要怎麼定義,當遠雄公司認為某一個項目屬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範圍,想要進去施工,但都發局認為不是時,又該怎麼辦?會不會繼續陷入僵局?
北高行判決中說:
「至於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前提下,究竟應採行何種技術手段施作,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5裁1008裁定意旨,宜由兩造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藉由協商方式以為解決,併予指明。」
這裡的最高行政法院105裁1008裁定是講什麼呢?
之前的停止執行裁定
其實,最高行政法院105裁1008裁定就是本案的停止執行的終審裁定。2015年,都發局下達停工處分,遠雄公司聲請停止執行「停工處分」,當時北高行裁定凍結了「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範圍內」的「停工處分」。
北高行裁定一出,都發局提起抗告,其中一個理由就是:法院並沒有職權調查「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具體內容」為何,這將導致遠雄公司和都發局發生爭執,而難以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105裁1008裁定駁回都發局抗告,以下是該部分原文:
「有關建築功能之施作技術乃屬科學專業領域,究竟何種措施技術較佳、最符合成本效益,有待雙方會同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協商確認,法院無法代為決定,蓋倘法院明白揭示採行特定技術手段,嗣後該技術手段於實施施作時無法實施或實施困難,將因裁定未准許採行其他技術手段而無法改以其他技術手段施作,致『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目的難以達成。是以,在『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前提下,究竟應採行何種技術施作,宜由兩造臨事時透過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藉由協商方式以為解決。」
「原裁定固然未明確揭示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而應施作之設備或措施之『具體內容』為何,或本件應停止執行原處分之範圍為何,惟此部分未明之處本即有待兩造於實施施作前針對具體問題協商確認之設備或措施是否為『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發生』之目的所必須,以及相對人(遠雄公司)得施作之方式及範圍為何,是抗告人(都發局)此部分之指摘,亦非可採。」
換言之,最高行政法院在去年停止執行「停工處分」的裁定時,認為是不是安全相關事項,還是要等到實際施作時,才能具體明確,也涉及專業裁量,應該由都發局跟遠雄公司會同專業人員共同協商確認。北高行昨天的判決,則延續之前停止執行的見解。至於將來會不會發生認定上的困難,或許還要持續關注。
判決八點鐘,下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