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司法院出了一份「行政訴訟資料標準化須知」的新聞稿,希望能統一訴訟資料格式,配合紙本跟電子卷並行的現況,主要內容包括:
- 統一書狀及證據格式。
- 筆錄、裁判書正本附加「頁號、行號」。
- 規定電子書狀檔案格式、證據清單、及電子卷證的編定原則。
和訴訟當事人或律師直接相關的是書狀及證據格式,以下簡單介紹。
書狀格式
首先,就書狀方面,以A4直向頁面、橫式文字,邊界2.5公分,除了表格、圖片跟圖表外,不加頁面框線跟格線。每份書狀都要獨立自第1頁編碼,可以加上行號。
證據編號恆定原則
其次,證據格式則是這份「須知」的重點,每一份證據提出時,賦予一個證據編號,在判決確定之前,即使審級不同,也都使用同一個編號。
編號原則是「證據來源」及「號碼」的組合。證據來源就是指「提出的人是誰」,原則如下:
- 原告或聲請人:甲。
- 被告或相對人:乙。
- 參加人:丙。
- 法院調查取得:丁。
- 第三人:戊。
時常,原告或被告不會只有一個人,如果是一起提出,固然沒有問題。如果有區分必要時,則是透過緊隨後面的英文字母ABC來區分,比如有三個原告,依序編為「甲A」、「甲B」、「甲C」,超過26人再另外處理。
再來就是證據號碼,依序以數字編碼,如果有數量很多的同種證據,比如某月份統一發票十張,則可使用1-1、1-2、1-3….1-10這種方式。
誰來編碼?
或許大家最關心的是,編碼應該由誰來做,是法院,還是提出證據的當事人?「須知」中指出:原告甲、被告乙跟參加人丙,由當事人自己依照最一開始加入訴訟的地位,就其證據編碼。法院調查的丁跟第三人戊,則由編定或聲明當事人引用編定。
換言之,司法院希望提出證據的人自己編。
不貼標籤、編號在文件上
不知是否是為了便利掃描,避免標籤卡到快速掃瞄紙匣,「須知」要求將證據編號記載在第一頁頂端,不要貼標籤。而且每份書狀都要提出一份縱整所有證據的證據清單,包含之前已經提出過的。
總結來說,司法院的「須知」提出一個提出證據的命名標準,希望訴訟當事人協力,以利證據的引用,不用每次書狀提出一樣的證據,卻有著不同的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