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香港商掏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外國公司認許、設立分公司,當時表示自己並非「陸資」,而是「外資」。
2015年3月,經濟部認為依照兩岸條例§73規定,陸資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從事投資行為。經授權制訂的投資許可辦法§3II②,還包括陸資對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的情形。由於香港淘寶最後的控股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屬於具有控制能力的陸資。而香港掏寶並未依照投資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因此罰鍰24萬元,並且應在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投資。
香港淘寶對經濟部上面的處分不服,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
經濟部為什麼認定是陸資?
主要有下面2個原因:
第一,阿里巴巴公司的董事會由一群合夥人主導,合夥人可以獨家提名超過一半的董事成員。
第二,阿里巴巴公司和股東軟體銀行有個協議,當軟體銀行股份不低於15%時,軟體銀行和雅虎必須投票給阿里巴巴公司所提名的董事人選。而處分當時,軟體銀行、雅虎各自擁有32%以及24%股權。軟體銀行和雅虎必須投票支持阿里巴巴公司的人選,而軟體銀行和雅虎加起來的股份也過半。
香港淘寶為什麼認為處分違法?
主要理由有3:
第一,軟體銀行和阿里巴巴的投票協議,是在2014年9月以後才有的,並不是2013年香港淘寶申請任許時,就已經存在,經濟部認為從2010年就開始的事實有誤。
第二,雖然有投票協議在,但阿里巴巴公司所提名擔任的董事並未過半,9席中只佔4席。不能因為想像這些合夥人有控制「可能」,就認為他們有控制能力。
第三,香港淘寶申請認許時的確是外資,即便認為後來因為2013年的投票協議,讓經濟部認為陸資有控制能力,但現行法令只有規定當股權結構變更時,應該再向投審會申請核准,並沒有規定外資變為陸資,應該重新申請許可。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理由
北高行判決香港淘寶勝訴,認同該公司的第一跟第三個主張。
- 投票權協議是在2014年才開始,經濟部認定的事實有誤。
- 投資許可辦法§4I②規定:陸資在臺設立分公司時,應申請許可後,始得投資。但這個規定並不包括外資設立臺灣分公司後,因控制能力變更成為陸資公司的持續營運行為,也應該申請許可投資。就外資控制能力變更為陸資時,要不要申請核准,法無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為什麼撤銷?
上週五,最高行政法院否定了上面北高行的第二個理由,指出:北高行認為依現行規定,無法導出當外資公司於控制能力變更成為陸資公司時,必須申請核准的法律見解錯誤,而且還有事實還沒調查清楚,因此必須廢棄發回。
至於見解錯誤原因為何,還有待判決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