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7日更新: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但理由和北高行不同,認為新北市政府並非可以提起撤銷訴訟的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不適格,請見:原處分機關不服訴願決定,可否提起撤銷訴訟?)
八仙塵暴之後,有兩個政府機關對八仙樂園下達停業處分,一個是交通部觀光局(甲案),另外一個是新北市政府(乙案)。
甲案部分,交通部駁回八仙訴願,但北高行在今年3月1日,認為全部園區的停業處分,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撤銷甲案的處分跟訴願決定,目前正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這個部分可以參考一起讀判決之前的「八仙樂園應該『全部』停止營業嗎?」一文。
至於乙案部分,八仙提起訴願之後,交通部撤銷了停業處分,理由是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54條第1項,停業的前提在於
- 觀光遊樂業經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
- 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可以罰鍰。
- 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但從行政處分的函文中,無法明確的知道新北市政府的處分符合上述停業規定,應該要先要求八仙限期改善,如果沒有改善,而且情節重大時,才可以定期停止營業。
昨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支持交通部的訴願決定,駁回新北市政府的起訴,除了訴願決定的理由外,行政法院還指出塵暴是屬於單一偶發事故,還是因為經年累月的不合格未改善所造成,其中的因果關係如何,新北市政府並沒有說明,也沒有明確的指出依據跟違規事證,欠缺明確性原則。而且未定範圍、未定期間命停止全部營業,違反比例原則。
這邊還有兩個問題。
第一,為什麼訴願機關是交通部?
第二,行政訴訟不是民告官嗎?為什麼新北市政府也可以告交通部?
首先,訴願法第4條第5款規定,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本件的行政處分是直轄市新北市政府做成的,因此訴願機關則是中央主管的交通部。
其次,大法官釋字553號解釋曾經處理過一個問題,當年台北市政府決定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但中央主管的內政部認為這是違反地方制度法規定,因此報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台北市政府聲請憲法解釋,解釋文中指出: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里長選舉的決定,是行政處分。市政府如果不服的話,這涉及到地方跟中央監督機關間的公法爭議,為確保自治功能,就爭端的解決,應該透過行政訴訟處理。
本案也是類似的情況,如果地方自治團體新北市政府就自治事項範圍的決定,被交通部撤銷,可能涉及了中央跟地方間的公法爭議。問題是,新北市政府憑什麼法律來起訴?依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可以提起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的主體是「人民」,新北市政府可不是「人民」。
好在,第3項規定「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把「新北市政府」解釋成為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符合提起撤銷訴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