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當勞工遭到公司解僱時,所面臨的問題是:要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還是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今天分享的判決是台北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有關資遣費的請求。從原告跟被告的說法,我們可以發現法庭上雙方的認知不同,所講的內容可能會有所差異,有待法庭活動來調查釐清。

案例事實

本案的原告是陳先生,他從95年起受僱於蕭先生,擔任餐廳副理。雙方在99年發生爭執,衍生出這場訴訟,陳先生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跟積欠的薪資,以下,我們著重在原告可不可以請求資遣費這部分。

原告陳先生主張

因為管理新進員工發生爭執,雇主在10月5日傳簡訊跟他說:「隔天不用來上班了」。然而,雇主並沒有法定解僱事由,屬於違法解僱。因此,原告陳先生要以起訴狀當作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雇主給付資遣費、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以及特別休假未休假工資,並且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雇主的抗辯

10月1日,陳先生不接受我對管理員工的提醒,下班時當面跟我說:他不做了,後來連續兩天曠職。10月4日那天,陳先生來餐廳和服務生發生爭執,我請他冷靜,那天他對我說:「不要說那麼多,今天不是他走、就是我走」。10月5日,我發簡訊給陳先生表達感謝,請他休息幾天,並沒有解僱之意。而且為了避免陳先生誤會,幾天後我還請人打電話找陳先生回來上班,是陳先生拒絕。我並沒有解僱陳先生的意思,是陳先生自己請辭。我跟陳先生的僱傭關係,應該還沒終止,即便終止,也是我們合意的結果。

什麼時候可以請求資遣費?

依照勞基法第11條至18條之規定,勞動契約合法終止之情形,可分為:

(一)單方片面終止:可以分為

  1. 由雇主終止契約之情形:
    • 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比如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等5種情形,雇主須經預告,而且須發給資遣費。
    • 依第12條之規定,比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6種情形,雇主不須預告,而且不須發給資遣費。
  2. 由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
    • 依第14條規定,比如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等6種情形,勞工不須經預告,而且可請求資遣費。
    • 依第15條規定,勞工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只是須依規定預告,而且不得請求資遣費。

(二)合意終止:可以分為

  1. 勞工自請辭職經雇主同意,或者
  2. 勞工同意雇主所提出終止勞動契約之要求

在合意終止之情形,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勞工不能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

本案的情形

法院認為,陳先生跟蕭先生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原告並無法請求資遣費。理由是:

  1. 依照被告雇主在10月5日寄發的簡訊,雇主是有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這個月從今天起你可以不用到店裏上班了,薪水我會幫你算到月底,如果有需要你協助的事,我會找你。」
  2. 即便原告陳先生並沒有在10月1日下班時,跟雇主表示不做了,陳先生在10月4日衝突之後,也跟被告雇主說:「今天不是他走就是我走。」後來雇主也發簡訊,可以說雙方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換言之,原告表達辭職的意思,被告的簡訊是終止勞動契約,此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既然,勞動契約是因為雙方合意而終止,陳先生並無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之請求權。

911事件之後,長榮航空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為由資遣633位員工,有給資遣費跟預告工資。其中71位員工認為解僱不合法,陸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下一次我們來介紹其中幾個判決。

判決八點鐘,我們明天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