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法院公布了今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的一則決定,是關於有監護處分的無罪判決有無上訴利益、可否上訴的問題。
首先,刑事被告上訴,以受有不利益的裁判為前提。比如,已經受到無罪判決,就會因為欠缺上訴利益,而遭到上級審程序駁回。檢察官則不然,刑事訴訟法設定的檢察官負有客觀性義務,可以為被告不利益,也可以為被告利益而上訴。
刑法第12章保安處分中的第87條第1項規定:因為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1而不罰,法院可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我們稱為監護處分,雖然不是刑罰,受監護處分者的行動也會受到監視,而在精神病院中治療。
那麼,當被告因為精神障礙而諭知無罪,但法院認為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對被告監護處分時,被告可否以下面兩個理由提起上訴?
- 自己應該是罪嫌不足而無罪,而非精神障礙而不罰,而提起上訴。
- 法院的監護處分不當,精神疾病已經獲得控制,沒有必要監護處分。
今年7月18日,最高法院針對這個問題作成決定。會中有三種見解:
不具上訴利益,不得上訴
這個結論又衍生出兩種推論方式。
- 監護處分是附屬在無罪判決的,而被告不能對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因此也不可以對附屬無罪的監護處分上訴。法院應該認為上訴不合法,程序上直接駁回。
- 監護處分的目的是為了使犯罪行為人回復常態,消滅危險性,以確保公共安全,對被告沒有不利益。
有上訴利益,可以上訴
認為可以上訴的說法是,受監護處分的人行動受到監視,不能以治療或公共安全的角度來忽視人身自由的保障。而且,監護處分和無罪,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有沒有上訴利益,應該整體來看,不能分別判斷。當法院給了無罪判決,又同時給被告不利的監護處分,和單純的無罪判決不同,還是要讓被告可以上訴。
區分來看,無罪部分無上訴利益、監護處分則有
第三種見解,可以說是折衷說,無罪部分固然不能上訴,但監護處分則可以。但是當被告針對監護處分上訴合法之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無罪判決也會在上訴範圍。
最高法院的決定
最高法院刑事庭第9次會議決定,採取第二種「有上訴利益、得上訴說」,認為
- 監護處分與無罪之諭知,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不能割裂為二事;有無上訴利益,必須為整體之觀察,無從分別判斷。
- 無罪判決,已同時諭知對被告不利之監護處分,而與僅單純宣告被告無罪之判決不同,自應認被告具有上訴利益,不得逕以其無上訴利益而予駁回。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